《就服法》第5條中規定,雇主不得對求職人因種族、階級、語言、性別等原因予以歧視大家覺得定這個有意義嗎?只是讓雇主在徵人時不能寫明自己想要的員工而已。面試的時候還不是按照自己想要的條件面試,只是不能明說而已。徒然浪費雙方的時間,尤其求職者還要花時間交通費跑去面試。另外我相信小企業老闆面試的時候一看到已結婚還沒小孩的女生就會聯想到以後可怕的育嬰假。
5486000 wrote:《就服法》第5條中規定,雇主不得對求職人因種族、階級、語言、性別等原因予以歧視大家覺得定這個有意義嗎?...(恕刪) 只是定個客觀的形式,讓你要申訴時有個方向..."我相信小企業老闆面試的時候一看到已結婚還沒小孩的女生就會聯想到以後可怕的育嬰假。"法律不規範內心的想法....有想殺人的念頭並沒有犯法一般正常人不會笨到把內心想法講出來,例如:我不錄取你是因為你長的醜....都會稍微包裝一下...再說,實務上,沒有錄取的人大多不會收到通知(通知你沒有錄取)更別提還告訴你理由....有沒有意義?沒意義的法條多去了,尤其是勞基法規定就定在那,問題是勞工根本不敢去爭取...
5486000 wrote:有道理。不過我還是...(恕刪)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61209/23094108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1018/970303/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20831/394253都有實際案例了,怎會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