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些日子某公司也要裁掉一群人

為了避免沒有提前公告的問題

公司決定讓這群"紅軍"最後幾天輕鬆一下

公告資遣日當天,這群人會被叫到餐廳告知

上班時間就直接到餐廳集合

不能進到辦公區域與廠房

到了餐廳呢??

就在那裏坐著發呆,不準玩手機與睡覺

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文章關鍵字
應該要事先告知資遣一事
且員工享有謀職假
whlee75 wrote:
應該要事先告知資遣...(恕刪)


資遣
應該都會先知道消息
只是 .. 不知道誰中獎
(怕懷恨在心 搞小動作搞破壞)

謀職假
依法
可以不放 直接算現金
當天才通知員工—》不違法,但要給預告工資
謀職假沒放可以換現金—》沒這種事
蘇琪琪 wrote:
當天才通知員工—》...(恕刪)


應該是我表達不夠 讓你誤解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謀職假 是在預告期範圍內施行
所以
預告天數 >全數換現金(預告工資)
等同謀職假>>換現金
這樣對吧
依據我被裁過3次的經驗回答你

方案一
告知後,該員工可以依規定請謀職假,不得扣新

方案二
告知後,立刻請你交接離廠
依規定給足預告期薪資

意思說
這個月你不用來公司
但公司仍然給你這個月的薪資

當然,預告工資不包含在資遣費裡面


以上,希望能幫助到你
自從我用了假文憑,不但人變帥了,頭腦變聰明了,連績效都拿A+呢!你說是不是很神奇阿?
只要預告天數跟謀職假有給到合法(還有資遣費)

從預告資遣當天開始,就算公司要你每天坐在餐廳等下班也不違法

最霸氣的公司是當天通知資遣,當天就叫你可以下班了,資遣給足,預告天數直接折薪資。等於預告期薪水給你但你不用來了,快去找工作吧。

總之,資遣基本上就是三件事,資遣費、預告天數跟謀職假。這三個都給到位就合法了。


當然資遣有個前提是,資遣本身必須合法

一般容易有爭議的是以員工不適任為由資遣。通常資遣必須符合最終手段原則

公司必須盡了一切努力,才能資遣員工

譬如員工不適任,公司有沒有進行必要的觀察、約談、輔導等過程。都做了還是無法改善才能資遣員工。

譬如公司部門縮減,必須要評估是否可以把現任員工轉任其他職位。真的沒有合適職位或員工不接受轉調,才能資遣。

當然以臺灣的勞工來說,很少人會去爭資遣的合法性,只要資遣該給的有給足,該拿的拿一拿快找下份工作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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