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求職社團看到1則徵人啟示 這樣的規定是否有無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最近小弟打算找新工作 於是就上FB的求職社團看看 剛好看到一則這樣的徵才文,

請問版上的大大這樣的規定是否有無違反勞基法或其他相關的規定?

(拍謝由於是用手機拍的因此畫面的解析度並不是那麼好)
今天在求職社團看到1則徵人啟示 這樣的規定是否有無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有上班就要給薪
因為這叫勞務所得
簡軒 wrote:
最近小弟打算找新工作...(恕刪)

頭五天不計薪水  每個都招五天來做2S 5S
就飽了啊
簡軒 wrote:
最近小弟打算找新工作...(恕刪)

為何會考慮這工作?小7跟麥當當,哪個薪水不比這高?還是樓主要選輕鬆可坐櫃台的?那就沒辦法了
又是一個慣老闆爛公司可以去檢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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