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標題
這是一份算是IT的工作
簡單的說一下合約
原本的薪資是36000多(底薪30000+3000合約久任保證+其他的)
再次簽約時變成42000(底薪30000+3000合約久任保證+其他的+7000的競業條款補償金)
然後合約紀載簽約兩年,如果提前離職須補償3個月的底薪(12萬)
競業條款範圍非曾原有公司之上下游或客戶,而是整個亞洲均不得有任職或協助同業務性質的競爭公司
我想請問一下
1.競業補償金是不是"不應納入薪資收入內"?
這樣變成根本沒加到薪,如果離職則根本領不到,如果沒有離職,變成平白無故領個競業補償金。
2.合約久任賠償我可以認同,但是應該是扣除已領的久任保證金才對,而非以底薪為基底?
畢竟以合約來說,離職指違反久任,而非違反工作行為,所以應該是有懲罰性的繳回合約久任金,而非底薪
3.競業條款定位過大
只是一間20人以內的小公司,應該是以不涉及公司現有之客戶為主,不要打自己人
公司在台南,應該高雄或嘉義變不在範圍內了,而不是整個亞洲
我能理解IT的工作包含一定的機密性,但是這樣是不是感覺完全不給活路了?
說一下現有公司的優缺點好了
優:好請假、大部分都在辦公室、該有的都有(假、錢)
缺:雜事很多,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幫別人擦屁股,專案跑一跑就卡在別人那邊
下班LINE沒看就會被追殺、六日不一定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