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法
某上市櫃公司
因該公司無訂單
要求員工至其子公司支援
或選擇放無薪假
是否適法
1.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到其子公司支援嗎?
2. 雇主可以放員工無薪假嗎?
1的部份,其實就是雇主與員工約定的工作內容問題。如果勞動契約已經明定員工的工作內容、地點等
那麼雇主自然不能單方面要求員工更改工作內容,且如果工作地點變更,也必須要有合理的交通協助
2的話,如果是公司沒訂單,那停工是屬於經營風險,不可歸咎於勞工。因此雇主不能單方面放員工無薪假
這個狀況下,無薪假必須要員工同意,經過勞資會議後才能實施(且必須通報各地勞工局)
所以結論是
雇主不能單方面要求你到其他子公司(不同營登)支援,除非你同意
雇主也不能單方面要你放無薪假,除非你同意
對勞工來說,你可以都不同意,如果雇主直接停工不發薪,你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主張雇主違法並要求資遣 & 發回積欠薪資
對雇主來說,如果員工不願意配合雇主的暫調、無薪假措施。雇主能做的,要嘛就是讓員工在原崗位繼續領薪但沒工作可做。
或是以勞基法第11條業務緊縮來資遣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