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法
某上市櫃公司
因該公司無訂單
要求員工至其子公司支援
或選擇放無薪假
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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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問這問題,要分成兩個部份來看

1.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到其子公司支援嗎?

2. 雇主可以放員工無薪假嗎?

1的部份,其實就是雇主與員工約定的工作內容問題。如果勞動契約已經明定員工的工作內容、地點等

那麼雇主自然不能單方面要求員工更改工作內容,且如果工作地點變更,也必須要有合理的交通協助

2的話,如果是公司沒訂單,那停工是屬於經營風險,不可歸咎於勞工。因此雇主不能單方面放員工無薪假

這個狀況下,無薪假必須要員工同意,經過勞資會議後才能實施(且必須通報各地勞工局)

所以結論是

雇主不能單方面要求你到其他子公司(不同營登)支援,除非你同意

雇主也不能單方面要你放無薪假,除非你同意

對勞工來說,你可以都不同意,如果雇主直接停工不發薪,你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主張雇主違法並要求資遣 & 發回積欠薪資


對雇主來說,如果員工不願意配合雇主的暫調、無薪假措施。雇主能做的,要嘛就是讓員工在原崗位繼續領薪但沒工作可做。

或是以勞基法第11條業務緊縮來資遣員工。

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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