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沒標到案子大量解雇勞工,整年度積假+特休假都沒轉換現金給勞工,就是被老闆吃去的意思
到勞工處協調,若雇主不願意支付龐大的費用甘願受罰,也就是協調破裂,是否只有上法院一途?
公司負責人的名字是跟人買的並非實際老闆名字,上法院是否要得到錢?
是否可以請事業單位叼住尾款?
謝謝各位^^
雲哥 wrote:
若老闆解釋員工自願...(恕刪)
那就得先叫前老闆提出證明來證明這些人是自願跟新老闆= ="
然而就算是這樣!
按照理字面來說,前老闆欠員工多少還是得乖乖吐出來,
除非他想債留新老闆,但這樣一來......
這位前老闆要面對的就不是欠錢這麼簡單了,
可以算是惡意倒閉公司加捲款潛逃(後者是合理懷疑XD)!
先蒐集相關證據越多越好(最好能抓到把柄),等談判不成要翻桌的時候......
一點一點的放證據,到時候看看死的會是誰= ="
公司負責人掛人頭是一條!
實際負責人自己要背上幾條罪還不知道= ="
通常找掛名的要不到錢,
要找實際在負責公司運作的幾個人,
例如負責財務的相關人員!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