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各位大大 請幫忙分析分析 這樣對嗎? 還是我多想了?

2017/04/28(到職日)

2017/04/28-12/31到職日 - 公司預給7天特休 (勞基法規定3天,公司優於勞基法給予7天)
 
2018整年度 公司給予32小時(4天)特休 (勞基法規定7天,公司給予4天)
 
2019整年度 公司給予72小時(9天)特休 (勞基法規定10天,公司給予9天)
 
因為我是2019/06/30離職,公司人事告知我說特休也要跟著砍半,請問這樣對嗎? (我已經超休要扣薪覺得有些莫名其妙,畢竟特休日不是員工工作一定的時間所給的休假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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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勞基法或者是打電話給勞工局詢問相關問題

散散大師 wrote:
Hi 各位大大 請...(恕刪)


勞工局有試算網頁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NYear.html

樓主可以去填看看

散散大師 wrote:
Hi 各位大大 請幫...(恕刪)


勞基法休假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周年制 一種是歷年制

大多數公司都是用歷年制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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