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各位大大 請幫忙分析分析 這樣對嗎? 還是我多想了?
2017/04/28(到職日)
2017/04/28-12/31到職日 - 公司預給7天特休 (勞基法規定3天,公司優於勞基法給予7天)
2018整年度 公司給予32小時(4天)特休 (勞基法規定7天,公司給予4天)
2019整年度 公司給予72小時(9天)特休 (勞基法規定10天,公司給予9天)
因為我是2019/06/30離職,公司人事告知我說特休也要跟著砍半,請問這樣對嗎? (我已經超休要扣薪覺得有些莫名其妙,畢竟特休日不是員工工作一定的時間所給的休假日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