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先進,有關無彈性假與疑慮違勞基法的問題

想請問各位先進。
我公司把10/10(周四)挪到上周一放假,變成本周四要上班,但周五就沒彈性假了,要上班。
(但後來我才得知公司的行事曆,本周五的彈性假本來就沒有的...)

另外,我公司放假是月採單數周放週六假,遇到一個月內有五周,單數的周六要上班,但跨月(8、9月)兩個月都是五周,故8/31跟9/7的周六都上班(6月、7月、8月、9月;11月、12月前後連六要上班)。請問這樣是否也違反勞基法呢?

我想請問先進:
上述兩段,有違反勞基法之虞嗎?

謝謝
瞬仔 wrote:
想請問各位先進。
我...(恕刪)


你非得在這間公司上班不可嗎?
所以你上周六放假?
但這禮拜四五都要上班?
如果是這樣不就偷你們國慶日
瞬仔 worte:
想請問各位先進。

看起來你公司的休假制度用是舊制的"隔周休二",你可以看你公司的行事曆是不是跟行政院公告的不同,基本上你們應該會多出7天假(改周休二日後被取消的那7天),用這種制度的,就是不跟行政院公告的走,目前應該是沒有違法的喔,因為政府並沒有強制規定要周休二日,所以隔周休二的舊制度還是有些公司保留的,這是我自己的看法,你如果真的要確認,可以先打電話去勞工局諮詢會更準確。
ps.只是奇怪的是,既然沒彈休,那星期六調假是怎麼一回事,這就需要問你們公司的人資了...
ps.隔周休二的舊制度,原本第五周的星期六就要上班了,是看總時數的
哈,當然不是。小弟就在公司半年,還沒學到甚麼之前暫時就忍。

只是遇到疑慮的事還是請教先進。

xieb. wrote:
你非得在這間公司上班...(恕刪)
阿,抱歉。我文中打錯。已更正:
上周六上班,是公司規定的周六班。
本周四10/10的假,挪到本周一放假→10/10變成要上班。

但10/11(周五)沒彈性假了→要上班→被公司吃了。

dfg1225 wrote:
所以你上周六放假?但...(恕刪)
抱歉,我文中意思打錯了,已更正。

我不是很懂舊制。但我公司施行的隔周放假也很怪,採單數的周六要上班,所以6、7、8、9;11、12月都是五個周的周六要上班,換言之就是這些跨月要連上兩個周六...

這樣是否違反...

(註:我公司的打卡紙用平日跟假日兩張,遇到假日就改假日打卡紙;回到平日就換回平日打卡紙)

勇者小欽 wrote:
看起來你公司的休假制...(恕刪)
瞬仔 wrote:
阿,抱歉。我文中打錯...(恕刪)


那這樣沒錯阿
原本上禮拜六上班就是補這周五的彈性放假
並不是直接送你
所以你們就只是把本來該放週四國慶改到這周一而已
瞬仔 wrote:
抱歉,我文中意思打錯...(恕刪)

舊制的隔周休二是單週的週六上班沒錯喔,遇到有5個星期的月份就會多上一天,至於打卡分2張,其實只是方便計算工時,不是要坑人,還記得以前年尾的最後一天,有時還會因為總時數已經多出來,所以會有提前下班的狀況,基本上只要工作總時數是正確的就沒違法啦,而且你們還會享有行憲紀念日、蔣公誕辰紀念日之類的節日呀,這些在周休二日的公司早就都沒了喔! 有好有壞啦~
勇者小欽 wrote:
看起來你公司的休假制度用是舊制的"隔周休二",你可以看你公司的行事曆是不是跟行政院公告的不同,基本上你們應該會多出7天假(改周休二日後被取消的那7天),用這種制度的,就是不跟行政院公告的走,目前應該是沒有違法的喔,因為政府並沒有強制規定要周休二日,所以隔周休二的舊制度還是有些公司保留的,這是我自己的看法,你如果真的要確認,可以先打電話去勞工局諮詢會更準確。.(恕刪)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一週可以上班六天,但是那一天有沒有算加班費給你 才是有沒有違法的依據 
隔週休二,算起來每兩週才休三日,所以依法要有一天是給加班費的 

「被取消的那7天(國定假日)」就被取消了,並不會因為制度不同而跑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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