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屏東某公司常日班員工,預計在12/1變換人生跑道,因11/29(五)為工作日最後一天故辦理離職,但人資經理卻跟我說公司規定:離職辦理日即是最後在職日,所以11/30(六)不能計薪給我要扣薪一天?!那我說我下週一12/2再來辦理總可以吧?卻回我說星期一慣例上沒在辦,如真有需要,請我部門經理個別提出需求!請問這樣是合理合法的嗎?為公司辛苦這麼久臨走還要被這樣凹,心裡真不是滋味!
seatree wrote:離職就離職了,還為了多賺公司那兩天假日的薪水去收回離職單再重提喔。...(恕刪) +1都要離職了, 多領兩天薪水也不會發財我之前的工作提前一個月去跑離職手續的時候, 財務也算出來我離職那天是周一就說: 那你週五來辦離職, 我一口就答應了!都要走了, 我才懶得多待在你這邊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