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被開除,但仍然被掛在公司名下,只是不給薪水 公司意思,開除不是解職 解職會給你離職同意書,讓你還能去別的地方找工作 開除則是不給離職同意書,你還掛在他們公司的名下,但不給你上班也不給你薪水 想去找別的工作,卻因為前公司不肯給離職同意書,導致新公司即使有意願也無法顧用 新公司已經請求原公司開離職同意書,但原公司執意不肯給 現在也不是競業的問題,這兩個公司是完全沒關係的產業
==============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六款理由,主要是員工犯錯,例如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也就是一般我們說的「開除」。這時公司可以不用預告,直接終止勞動關係,也不用給付資遣費。==============所以你合乎"開除"要件?在我來看,新公司只是想看看你離開公司的原因,'開除'肯定會讓新公司有疑慮的,找勞工局協調一下吧,如果人證物證俱在無法翻盤,大概也只能換家不在乎的吧...
一個小路人 wrote:解職會給你離職同意書,讓你還能去別的地方找工作開除則是不給離職同意書,你還掛在他們公司的名下,但不給你上班也不給你薪水(恕刪) 我只聽過離職公司會給離職證明, 表示你跟該公司合約已經結束是自由之身!沒聽過開除需要離職"同意書", 開除是公司主動跟你解約, 當然不需要你的同意!應該要跟公司拿的是離職證明, 不是同意書, 證明你已經跟他沒有聘僱關係了要是每家公司都用那開除 不給職位不給薪水也不給證明, 那所有員工不是都被耍著玩就好...
一個小路人 wrote:雖然被開除,但仍然被...(恕刪) 我覺得你所訴說的開除比較像停職一般開除你健保就會射到市公所以無業遊民的身份投保也沒有勞保了便會收到國民年金的繳費單當然也就沒有所屬公司了要去任何公司應徵都行
要是我就照樣正常去上班,然後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反正公司不肯給你離職證明,你就有權力領薪水,不過最高只能領到6個月,到領完這段期間再慢慢想辦法,另外勞工也可以依勞基法預告30日離職,只不過沒資遣費,反正都領了6個月的工資墊償,資遣費頂多就兩個月,沒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