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被開除,但仍然被掛在公司名下,只是不給薪水
公司意思,開除不是解職
解職會給你離職同意書,讓你還能去別的地方找工作
開除則是不給離職同意書,你還掛在他們公司的名下,但不給你上班也不給你薪水

想去找別的工作,卻因為前公司不肯給離職同意書,導致新公司即使有意願也無法顧用
新公司已經請求原公司開離職同意書,但原公司執意不肯給
現在也不是競業的問題,這兩個公司是完全沒關係的產業
文章關鍵字
你這可以去勞工局舉發了,你的前公司完全違法
建議你公布公司名稱以免更多人受害

另外可以去國稅局檢舉他用人頭高報薪資支出,低報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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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六款理由,主要是員工犯錯,例如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也就是一般我們說的「開除」。

這時公司可以不用預告,直接終止勞動關係,也不用給付資遣費。
==============
所以你合乎"開除"要件?
在我來看,新公司只是想看看你離開公司的原因,'開除'肯定會讓新公司有疑慮的,
找勞工局協調一下吧,
如果人證物證俱在無法翻盤,大概也只能換家不在乎的吧...
getyou wrote:
==========(恕刪)


離職證明是表示此人已從公司離職,
無論是被開除、自請離職、資遣,只要不在該公司繼續就職就得開立。
勞健保也都要轉出。

這與是否被開除無關。
一個小路人 wrote:
雖然被開除,但仍然被...(恕刪)

甚麼鬼邏輯阿~~
一個小路人 wrote:
雖然被開除,但仍然被...(恕刪)


樓主高中畢?

這樣的邏輯不是很國寶嗎

老爸一定比你懂,問好問滿更新一下老爸說法

長輩很實用的
一個小路人 wrote:
解職會給你離職同意書,讓你還能去別的地方找工作
開除則是不給離職同意書,你還掛在他們公司的名下,但不給你上班也不給你薪水(恕刪)


我只聽過離職公司會給離職證明, 表示你跟該公司合約已經結束是自由之身!

沒聽過開除需要離職"同意書", 開除是公司主動跟你解約, 當然不需要你的同意!

應該要跟公司拿的是離職證明, 不是同意書, 證明你已經跟他沒有聘僱關係了

要是每家公司都用那開除 不給職位不給薪水也不給證明, 那所有員工不是都被耍著玩就好...
一個小路人 wrote:
雖然被開除,但仍然被...(恕刪)


我覺得你所訴說的開除比較像停職

一般開除你健保就會射到市公所以無業遊民的身份投保
也沒有勞保了
便會收到國民年金的繳費單

當然也就沒有所屬公司了

要去任何公司應徵都行
一個小路人 wrote:
開除則是不給離職同意書,你還掛在他們公司的名下,但不給你上班也不給你薪水(恕刪)

去,告到勞動局。
要是我就照樣正常去上班,然後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

反正公司不肯給你離職證明,你就有權力領薪水,

不過最高只能領到6個月,到領完這段期間再慢慢想辦法,

另外勞工也可以依勞基法預告30日離職,只不過沒資遣費,

反正都領了6個月的工資墊償,資遣費頂多就兩個月,沒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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