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聘請外勞,針對未滿183天扣繳有相關問題想確認 A外勞於108年8月10入境,合約簽署至110年8月9日,因108年度實際居留天數只有143天,故公司須按月預扣繳並申報所得稅。 A外勞至目前109年3月均未離境過,累計居留天數已滿183天,但若以逐年檢示居留天數來看109年度尚未滿183天 若以逐年檢示居留天數是每個年度1~6月皆需按月預扣繳並申報所得稅。 故想問各位公司需幫外籍勞工按月扣繳並申報所得稅是依累計居留天數看還是逐年檢示居留天數,何者才對?
不用那麼麻煩的,國稅局有相關規定,用他居留證日期來判斷本年度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如果居留證明年才到期,今年都可以用居住者的方式扣繳。而且扣繳稅額低於2000是免扣的,只不過很多公司為了怕外勞逃逸,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扣再說
bluejay27 wrote:不用那麼麻煩的,國稅局有相關規定,用他居留證日期來判斷本年度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如果居留證明年才到期,今年都可以用居住者的方式扣繳。而且扣繳稅額低於2000是免扣的,只不過很多公司為了怕外勞逃逸,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扣再說 胡說八道看一下國稅局的新聞稿好嗎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71/5181874527006689820
bluejay27 wrote:用他居留證日期來判斷本年度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如果居留證明年才到期,今年都可以用居住者的方式扣繳。 這句話胡說八道今年10月進來,居留證明年9月到期可以用居住者扣繳?還看過新聞稿咧
宜蘭肝苦人 wrote:這句話胡說八道今年1...(恕刪) 你在說什麼,我在說什麼,你都搞不清楚就回?我回的是針對樓主説,每年1-6月因為還沒滿183天,都要依非居住者扣繳,我說不用那麼麻煩,依照居留證上面預計居留的日期去判斷就好了。就是一開始當作他是居住者就好了你要說我寫的那句話是錯也OK,但樓主了解我的意思就好,不過奉勸老兄你,你懂又怎樣,態度那麼差,以後人家也懶得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