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以下是小的的工作經歷。
某公司進去的新人工作之餘都需撥時間上教育訓練課。
報到當天簽的合約關於離職部分有條乙方(公司)可向甲方(員工)請求相當於一個月薪資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且沒有註明到底做多久離職才要扣,小的當時有詢問人資,但是人資回答的很含糊,只說這是為了怕有人做沒多久上了培訓課就跑到同行。

此公司的新人在前三個月為試用期,需接受各種考核,通過後才是正式員工,小的雖然用盡心力努力工作但最後仍未通過考核,無法轉正。跟主管協議離職,卻發現需要賠償教育訓練費。

想問大大未通過考核需賠償訓練費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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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註明做多久才不會被扣,合約本身就不是很清楚了 ,且無法轉正,無法繼續待在該職位,這也算自願離職嗎?
聽起來好不合理阿~
合約又沒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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