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有關於勞資契約相關的問題

我在前公司任職時因時常加班超時12小時且未給加班費
且工作過於勞累,作息不正常等因素提出離職
離職後我研究了一下勞基法
公司有違法事項且發現自己權益受損
於是申請了調解想要回加班費(有出勤記錄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
但對方不同意金額也沒有誠意要談於是調解不成立
接下來想走訴訟及檢舉
但資方於調解時主張勞資契約終止書有一條「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
資方認為那是一份切結書

在職時並沒有很清楚勞基法規範
想詢問一下在我走訴訟流程之前
資方這樣的切結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或者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比較好?

公司實際上違法事項為
1.沒有我的出勤紀錄,一切由LINE回報上下班時間,而資方可能已刪除對話紀錄,除了對話紀錄外沒有其他文件可證明出勤時間
2.上班超時12小時且未核備勞基法84-1條 (我一天平均上12-15小時,對話紀錄可證明)
3.加班未給加班費
文章關鍵字
infamous614 wrote:
2.上班超時12小時且未核備勞基法84-1條 (我一天平均上12-15小時,對話紀錄可證明)
 先回答你這一點。對於勞基法84-1條,要經過勞動部指定的某些行業才能適用,譬如保全員等。

https://www.mol.gov.tw/media/9037011/%e5%8b%9e%e5%8b%95%e5%9f%ba%e6%ba%96%e6%b3%95%e7%ac%ac84%e6%a2%9d%e4%b9%8b1%e5%b7%a5%e4%bd%9c%e8%80%85.pdf

由上面網址可以看得到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工作者。

樓主你公司行業有沒有適用勞基法84-1條?

infamous614 wrote:
但資方於調解時主張勞資契約終止書有一條「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
資方認為那是一份切結書
 給你一個觀念,公司跟員工簽的合約,只要抵觸政府(勞動部)或是法律的規定就無效。

你說:【但資方於調解時主張勞資契約終止書有一條「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資方認為那是一份切結書。】正派的公司不會有這種做法,會有這種做法的公司表示作賊心虛。

「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這一點已經抵觸法律法令的規定,故無效。你站得住腳。

你很多細節都沒有講清楚,譬如公司經營什麼項目內容,你在公司裡面做什麼工作?要是不方便在這裡公開講的話,那就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發問。

寫信給勞動部的時候,要把公司經營項目內容以及你的工作性質、加班時數等各種情況,寫得越詳細越好;這樣勞動部才能判斷公司有沒有違法。

要是公司違法違反規定,那你下一步就打官司,訴訟上居於上風會勝訴的。

ccy4343 wrote:
先回答你這一點。對於(恕刪)


有 這個我調解前有做功課了
因為84-1核備是公開資料可以查閱
確認公司沒有核備
不適用責任制
84-1通常是給保全或看護用的
不適用我的職位
ccy4343 wrote:
給你一個觀念,公司跟(恕刪)


有一些資料我無法公開就是
調解前我去找過勞工局的義務律師
也有詳細讓他知道我的職位還有公司訊息
有把證據給律師看過
當時他就有拿法扶律師的資料先給我做功課
只是調解了才知道公司拿切結書當主張
訴訟前我想先搞清楚有沒有勝訴的可能還有切結書有無效力
資方主張他們有找過律師說自己站得住腳
但問題是我找了兩個律師都說資方根本不懂勞基法
不過我想也是,只要有違法,切結書應該都不具效力
infamous614 wrote:
但問題是我找了兩個律師都說資方根本不懂勞基法
不過我想也是,只要有違法,切結書應該都不具效力
 再講一次,你就上勞工法庭打官司好了。那份切結書是無效的,正派的公司不會有這種切結書。表示你的老闆心虛才會要員工簽這種切結書。
ccy4343 wrote:
再講一次,你就上勞工(恕刪)


好的,謝謝你
接下來就會走訴訟和檢舉的程序了
ccy4343 wrote:
「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
 「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請老闆提出那一條法律條文有做這種規定?問題是法律上根本就沒有這種規定,他一定拿不出來,那就是你勝訴了。
抵觸法律的合約或切結書是無效的

就像你的薪資如果低於24000/月

僱主拿出合約說,這是經過你同意的,你簽名了

還是無效

任何切結書或合約是不能抵觸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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