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有關於勞資契約相關的問題
我在前公司任職時因時常加班超時12小時且未給加班費
且工作過於勞累,作息不正常等因素提出離職
離職後我研究了一下勞基法
公司有違法事項且發現自己權益受損
於是申請了調解想要回加班費(有出勤記錄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
但對方不同意金額也沒有誠意要談於是調解不成立
接下來想走訴訟及檢舉
但資方於調解時主張勞資契約終止書有一條「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
資方認為那是一份切結書
在職時並沒有很清楚勞基法規範
想詢問一下在我走訴訟流程之前
資方這樣的切結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或者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比較好?
公司實際上違法事項為
1.沒有我的出勤紀錄,一切由LINE回報上下班時間,而資方可能已刪除對話紀錄,除了對話紀錄外沒有其他文件可證明出勤時間
2.上班超時12小時且未核備勞基法84-1條 (我一天平均上12-15小時,對話紀錄可證明)
3.加班未給加班費
infamous614 wrote:先回答你這一點。對於勞基法84-1條,要經過勞動部指定的某些行業才能適用,譬如保全員等。
2.上班超時12小時且未核備勞基法84-1條 (我一天平均上12-15小時,對話紀錄可證明)
https://www.mol.gov.tw/media/9037011/%e5%8b%9e%e5%8b%95%e5%9f%ba%e6%ba%96%e6%b3%95%e7%ac%ac84%e6%a2%9d%e4%b9%8b1%e5%b7%a5%e4%bd%9c%e8%80%85.pdf
由上面網址可以看得到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工作者。
樓主你公司行業有沒有適用勞基法84-1條?
infamous614 wrote:給你一個觀念,公司跟員工簽的合約,只要抵觸政府(勞動部)或是法律的規定就無效。
但資方於調解時主張勞資契約終止書有一條「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
資方認為那是一份切結書
你說:【但資方於調解時主張勞資契約終止書有一條「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資方認為那是一份切結書。】正派的公司不會有這種做法,會有這種做法的公司表示作賊心虛。
「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這一點已經抵觸法律法令的規定,故無效。你站得住腳。
你很多細節都沒有講清楚,譬如公司經營什麼項目內容,你在公司裡面做什麼工作?要是不方便在這裡公開講的話,那就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發問。
寫信給勞動部的時候,要把公司經營項目內容以及你的工作性質、加班時數等各種情況,寫得越詳細越好;這樣勞動部才能判斷公司有沒有違法。
要是公司違法違反規定,那你下一步就打官司,訴訟上居於上風會勝訴的。
以下是網路搜尋到的兩篇文章,其中有一段話給你參考:「舉證責任轉換一:現在已有可聲請法院命雇主提出勞工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及雇主不從之效果的規定」。(點進去)勞工打官司,怎樣才能快又省?(上)
勞工打官司,怎樣才能快又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