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224004770-260405?ctrack=mo_main_headl_p13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條文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