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請教
我目前有兩份薪水來源
1. A公司一般工作offer
2. A公司的母公司於2020-01提供一份3年的offer合約。但內容並未給我簽約金,也沒有違約金的說明。

目前3年還沒跑完,我提出離職,公司說要經過公司「同意」請問合理嗎?或是我只要依照勞基法,30天前預告離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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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你看看上面到底都寫了甚麼有用的東西?

都沒用就照勞基法來唄

當然該公司在業界求職的影響力這個也可能是需要考量的.
tmac0530 wrote:
大家好我想請教我目前(恕刪)


依法辦理就好啊

合約拿去撈公局問
究竟
tmac0530 wrote:
大家好我想請教我目前(恕刪)

若該合約只有寫時間,其他什麼都沒寫,在現實中也沒提供你專業的教育訓練,你就直接照勞基法離職吧。

這邊指的是不是一般的在職教育訓練,如告訴你公司有什麼要注意的,公司的流程怎樣等等之類的,而是送你去外面做專業的教育訓練,或是可以考取專業證照的教育訓練,回來之後貢獻所長。

像我之前就簽過3年約,還要簽本票,離職前還特別去問了一下,公司什麼教育訓練也沒給,只是怕我跑掉系統沒人維護,不到三年就跟他說再見,也沒拿本票來給我看說要我留下來。
你公司說的沒錯,合約要提前解約必須雙方同意。

如果合約上沒有違約的罰則就代表公司不在乎你提早解約。事實上,如果公司沒提供工作外的對價福利,例如專業訓練或獎學金,合約上很難主張罰則。

這份合約只是公司要在三年後開掉你的時候不須要付你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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