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去年的年後到一家離家進,薪水還算不錯的工廠上班,雖然工作雜事多,累但我也能接受,但在那做了2個多月後,因(個人因素)我就離職了。半年後他們主動問我想回去幫忙嗎?,我當時有工作了而且也做了4個月,經不起種種因素,所以辭掉了工作回去工廠幫忙,但令我想不到的是就在12月快月底時,他們卻對我說他們1月份要到外地工作等等等藉口……說來說去就是要辭掉我。這也就算了,12月份他們也跟我說他們要去外地工作,我可能不適合去,因為要爬高等理由,所以要我休息順便去找下ㄧ個工作,簡單說就是我12月17號開始就上班不正常,我也跟他們說要不讓我做到月底,但你們要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當下聽了就算薪水給我,薪水竟也算到12月22號那天,叫我休息也扣我錢,雖然有算遣散費,但我也不能接受他們這樣對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