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基本8小時,每六小時要給休1小時,休息時間是不算薪的,
工作超過8小時算加班,一天最高12小上限 = 8/h + 4/h,
每周最多40小時,等於說一周最多只能上5天班,一個月基本只能是15天,
依最低時薪來算,$183 * 8 * 15 = $21,960,如果能以月休八天來算,
基本也能有$183 * 8 * 22 = $32,208,更不用說有時可能只有3/h至4/h不到,
這樣的規定對於那些想賺錢的勞工來說,根本就是種惡法嘛!
為了這種的限制,明明只要在一間公司就能賺到錢,
變成還給多兼差幾份工,到不同地方不同公司上班,
如果真的是想保證勞工的權益,加班費與每日上限保留,
取消每週工作時數40小時限定,想賺錢的來上班就好啦。
難道只為了確保正職的薪資比兼職高嗎?
不懂這樣的限制到底是造福勞工還是降禍勞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