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1597845 wrote:
(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8條(摘錄):「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您得於收受紅單後,逕向委託代收之機構繳納罰鍰(EX:郵局)。 (二)本分局員警於104年04月22日09時14分在美村路與南平路實施定點交通稽查,因普通重機車339-JMN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且不服稽查逃逸,爰舉發員警當場記下該車車號、車種、駕駛人特徵,返駐地確認車籍資料並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無誤後,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及第60條第1項規定製單舉發。現行有關舉發交通違規事件,並不以舉發照片為唯一證明方法,是若舉發警員係親眼見聞違規經過,並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在法院證述,仍不失為認定交通違規事實有無之證據方法。
想請問這是可以不用照片直接開罰嘛?這能申訴會過嘛?
所以,你有逃逸嗎?
你沒有逃逸,自然申訴會過!
你有逃逸,自然.. 神都幫不了你!
所以,你有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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