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交給市場機制(需求)來左右一切
空氣污染防制
排氣量未達150cc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排氣量150cc以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一)新車型審驗須耐久試驗一萬五千公里仍符合本標準,排放控制系統使用期限之保證期限及里程同為三年或一萬五千公里。
(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量產之國產及裝船之進口車,須達本標準。
(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量產並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國產及進口車,可繼續生產、裝船進口或銷售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行車型態測定方法依「機器腳踏車冷車行車型態排氣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
二、使用中車輛檢驗: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機器腳踏車,須達本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