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ios_JP wrote:一名黃姓男子2015...(恕刪) 每天都有那麼多人出車禍,都要告車商的話也好,台灣從此沒有人賣車,不然就是125機車一台售價48萬,要預留賠錢的預算,順便連醫院急診室醫師也一起告,告他怠忽職守害死一條人命,開救護車的連帶負責!
Latios_JP wrote:黃男父母認為,兒子所騎乘的機車因含有重大瑕疵,才會害兒子出車禍黃男父母主張,當時山葉公司曾因為該車款速度表感知器或後輪圈的瑕疵,在2014年12月1日起陸續召回檢修,可見嚴重缺乏安全性而黃男在事故發生前4個多月曾把該機車大改裝,早已非當初生產後進入流通市場時的狀況,因此不能證明有因果關係。...(恕刪) 也是法律上常見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無法證明因果、直接關係,推論式辯論一般難以受法官採信利益歸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