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是這樣的,我先生不是台灣人,
中文也挺爛的,
因為人不常在台灣,所以他自己去申請了取銷牌照
車子沒問題,只是不常在台灣不常騎,不想繳牌照稅.
想等確定在台灣定居再去申請牌照.
因為當時我也不在台灣,
他自己去監理所辦理,
他向對方用中英文解釋,可能對方也有聽沒有懂,
當下溝通監理所的人就幫他做了"撤銷牌照"
這是大概3年前的事.
今年回來想要申請牌照才被告知,當年是辦理撤銷不能再申請牌照了!
機車都好好的啊...
該怎麼辦哩?
能使用的機器就只能這樣因為申請文書作業的失誤而成為大自然負擔的垃圾啊...
文章關鍵字
應該沒救了吧...
規定寫得很清楚了,而且都三年前了~
難道又要請議員出來"關說"嗎?

就當作是中文學費吧,或是拿來當作"農用車輛"
在鄉下常看到沒車牌但寫農用到處閒晃的車子...
車況好的話就拆零件賣吧~至少換點現金...
這輛也算農用吧...



想到一個方法,但應該違法...
就是買一輛一樣型號的二手車,越破爛越便宜越好,如果顏色和你現在這一輛顏色不對就申請換色,車牌太破爛就申請張新的,然後把二手車的車牌裝到你現在這一輛車上,只要不過戶,乖乖騎應該不會被抓到,當然被抓到就真的運氣不好 (以上違法,我先說在前面)
是報廢
汽、機車報廢後不得再重新領牌
還是
註銷車牌

2者不一樣喔~~~


*備註
1.有設定動產擔保者,辦理報廢時請先塗銷登記,辦理繳銷時請附債權人同意
證明文件。
BABYBROWNiE wrote:
這是大概3年前的事

2.報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復駛時,應向原登記停駛之公路監理所、站辦理。
3.汽車因機件損毀停駛、停駛期間在3個月以上或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於復
駛時,應向原辦理停駛之監理所站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發還。
4.車輛報廢後不得再重新領牌。
5.車輛(含號牌)被焚燬或火災事故現場無法尋獲號牌或因天然災害,號牌滅
失,應由汽車所有人向警察機關取得證明文件後,再行辦理報廢登記。
6.營業車者,應經公共運輸處派駐本所櫃台核章。
7.本市汽車若有溢繳之燃料費,不得越區申請退費,須辦理退費者,請攜帶繳
費收據、辦理退費之領款人身分證正本,車主為公司行號者須加帶負責人印
章;機車應向辦理異動登記地之公路監理機關退費。
8.車輛報廢後之車體拖吊處理,請洽本所環保署廢棄車輛回收櫃檯或處理專
線:0800-085717詢問相關資訊,車輛若經由環保署委託之回收廠商回收者
,請另攜帶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及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辦理。
9.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經條例易處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非滿6個月不得重領。
10.臺北市區監理所地址:10561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士林監理站地址:11169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所以當零件車賣掉吧
還有一種不合法的方式
貼牌
找黑心車店借屍還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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