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顯對方要咬住你想息事寧人的軍人身分大敲一筆換新車,但這種的除非對方是靜止不動,不然絕對有肇責比例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汽車在交通事故常被婊的理由,大型重機等同汽車不是嗎?
樓主直接走法律途徑吧,如果對方是一般重機騎士還好說,開重機行自己開修車單還有不狂灌水的?此案例更加深民眾反對重機上國道的觀感,也算是對社會有貢獻啦!
nsr150xx wrote:
鍵盤行政官參上
人事升遷看考績
危安事件 申誡以上---記過
有了過 考績差 升不上去
停年到了 gg
除非版主本來就是紅軍
不然單位內 看到出事
一定很多人等著ooxx
志願役的世界 頗喝的勒(恕刪)
我聽你在亂講
變黑也有可能會變紅回來好嗎
而且是車禍又不是去作案
再加上樓主好像又沒說是軍官還是士官
軍官車禍還是可以升
又不是重大違紀或資安違紀或酒駕
士官更不用說了
只要不是資安違紀或酒駕
一樣都可以升遷
單位主官同意加上人事考核就可以升
現在募兵不足 都沒人來當兵了
誰想讓你走
下士就算都不升就可以幹到五十幾歲
記個過又如何 當年度表現好又可以有獎點補回來
加上現在人員不足 現員小於編制
說不定一堆獎點用不完
現在才七月 還有下半年的獎點可以補
資訊還卡在2007年以前?
民國96年7月1日實施
車輛可合法改裝
1. 不可變更項目:
(1) 渦輪、機械增壓系統
(2) 懸掛系統之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部分
(3) 煞車作用種類之總泵、分泵與煞車油管部份,煞車碟盤與卡鉗部份則會再行研議。
(4) 車身外部不可附加燈飾。
(5) 車燈噴色或黏貼膠紙。
(6) 其它所載明之不可變更項目。
2. 可變更項目:
(1) 懸掛系統之避震器,車身可以允許降低,但是不得升高。
(2) 方向盤型式。
(3) 賽車椅。
(4) 排氣管。
(5) 引擎室拉桿。
(6) 空力套件。(大包、側裙、尾翼等)
(7) 其它載明之可變更項目。
以下附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http://www.mvo.taipei.gov.tw/public/MMO/MVO/%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5%AE%89%E5%85%A8%E8%A6%8F%E5%89%87%E9%99%84%E4%BB%B615.pdf
以及101年10月15日施行修正內容
http://www.tnla.gov.tw/Upload/News/2218/oda1210170744019062.pdf
有空可以自行參考...

只要改裝是合法的範圍.當然車主可以要求賠償...
我認為這張單據有檢討空間...但是可能對發問的樓主可能沒有什麼太大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