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se7 wrote:我猜這種違規樓主應該...(恕刪) 我是不會檢舉公園周圍的停車~~(因為時時刻刻都有人停!!)但是..我家巷口轉彎處的紅線停車我打算去拍了~~~1.晚上下班從路口轉彎都要特別拉大轉彎角度去閃違規車輛萬一被對向車A到..豈不是得不償失!!2.幼稚園周圍的紅線停車我也想檢舉!!
檢舉內容打這麼長...我之前也會打清楚,好像在向承辦人吐苦水 後來反正只要檢舉成立,現在我檢舉只要4個字就搞定『跨雙黃線』因為覺得講再多,都還是要承辦員警的"專業判斷"nimala1004 wrote:給你參考一下...我...(恕刪) 那麼順便借圖來講解一下QQ很多人常會說輪胎是圓的,會嚕小小說沒壓線啊以這個雙黃線為例...以這台小黃的角度來看壓到線右側藍圈...沒事壓到線左側紅圈...違規
我所檢舉的第一有妨礙到我的第二我覺得重大的因為滿主觀的畢竟如果我沿路都要檢舉一視同仁我想一天給我240個小時都不夠用所以如果你覺得這些違規者妨礙到你也有確實明確的違規事項就花時間檢舉吧畢竟檢舉要花時間要有一定程度上的付出收獲也只有自己的成就感mi001059 wrote:我是不會檢舉公園周圍...(恕刪)
mi001059 wrote:這可以檢舉佔用道路嗎...(恕刪) 第 55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Poki39 wrote:第 55 條汽車駕駛...(恕刪) 這時問題來了~~~駕駛座有人~~~~我早上0500上班時也停那~~~~下班1600也還在那~~~賭爛要去拍照...卻發現駕駛座有人了!!可能是住戶的朋友之類的!!!又是財大氣粗!!
mi001059 wrote:這時問題來了~~~駕...賭爛要去拍照...卻發現駕駛座有人了!!(恕刪) 車上有人,那麼就只好用錄影三分鐘來舉證吧可以站在藍圈處,錄影時默念到180左右慢慢往他車移動拉近...從他車右後輪方向拍鏡頭沒廣角也可以拍到車牌及路邊車輛,因為紅圈處有機車,這樣可以舉發他併排,罰金較高你可以騎車去停他後面,停好車不要脫帽子,拿出手機按錄影假裝打電話滑手機等人,最後手交叉抱胸,手機拿在左手站側身拍他這樣不會很顯眼...低一下頭就可以看到螢幕角度真的很不爽就試試吧,我檢舉也是被我看不爽或妨礙到我,以上有這兩點的人通常無視交通規則就算礙到我最後兩個人下來溝通,跟他也是有理說不清所以保證自已安全先讓他,在後面默默拍下來後檢舉
突然覺得像Sony出的QX10 外接式鏡頭相機或HTC的RE等裝置應該滿適合拿來檢舉這種的拿手機或相機拍總是得直接對著目標拍但用外接式鏡頭相機就可以假裝低頭在滑手機其實是在看鏡頭有沒有拍準 上面拍的那台車真的太囂張了旁邊又不是沒空間可以靠邊一點停這種被檢舉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