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嗎?

當然裝!
現在不是慢騎就會沒事 有時候反而更多事...
裝了 至少萬一出事有證據
而且現在路上什麼人都有 萬一有人逼你車更有證據!
閒裝安全帽太顯眼 也有車載式的可選
況且 同樣行駛於平面道路 汽車都裝了 機車為何不裝?
裝了保護自己是好事阿


sakamoto-06 wrote:
機車裝行車記錄器應該只是耍帥用的吧!!!!
專心慢慢騎才是比較實在啦!


裝行車記錄器不只是耍帥用,也不只有自己發生意外時能派上用場,在某些時候也是有用的
你知道路上交通意外很多時候不是你專心慢慢騎就能避免的...

之前我一次經驗...
自己的車上有裝行車記錄器(我不當天線寶寶的),只是有次車子送修,借車行的車暫時代步...
結果碰到前方有人被自己機車壓到倒在路邊,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當時附近也沒什麼人,有其他車輛經過,但一時都沒人停下幫忙...
我也是考慮掙扎很久,才停下來幫他叫救護車,只是事後一直擔心被當成肇事者,那種心理壓力很大的...
如果當時是騎我自己的車,至少有行車記錄器可以記錄直接證明狀況,這總比你說破嘴還更有用..
jacky8000 wrote:我知道現在汽車幾乎都會裝行車紀錄器, 但...(恕刪)

有錢就去裝吧,馬路上一推沒裝方向燈,以及以為馬路是他家的,今天下午就遇到一位,要右轉也不打燈,也不按煞車就讓機車滑行右轉,當時他速度超級慢,我想要超過他,左邊又有一台車,他突然右轉我叭他還青我勒~
機器是死的 人是活的
端看使用人的行為
你尊守法規 不代表人人守法
我是沒裝 遇到了 就面對處理
裝這東西是預防跟買保險的原理差不多

除了防跳跳哥外

如果你和我一樣~~~~不喜歡出了車禍跟人吵架

以前沒行車記錄器看過太多例子:以為講大聲錯的一方就不是你.....
就算警察來了也要大聲到底!
讓人想到這個成語"理直氣壯"~~說話就會大聲
遇到嘴巴利害又黑心的人~~~黑的都能講成白的

有攝影的話~~嘴巴在利害心在黑也沒用


另外和我一樣不喜歡吵架的汽<機>車第三責任險也保一保這東西不貴~~出一次險通通回來了
本著該是我的責任就賠

但有更多人是~不賠最好,少賠賺到~~~就算要賠也要拿出鐵証讓我賠不然打死不認


當然你可以不要裝~~個人沒裝還是上路十多年.....出車禍最多就是準備大吵一下....
但隨著年齡增長...出車禍已經很倒楣還要為了賠償問題吵.....
遇到雙方都認為已方沒錯~~又或大家都有錯~賠多賠少?~~~~這下就有的吵了

在有明確証據下應該很少人會走向法院...會走向法院大多數証據不明~~才讓法官判



還有有行車記錄器的車主~~~這東西是用來自保不是給你檢舉.....
搞的騎在路上還要受到異樣眼光......

檢舉跟警察躲在暗處偷拍沒兩樣

警察有公權力的都會讓人唾棄......拿著行車記錄器檢舉.....
如果有獎金就算了我能理解~~~~都沒獎金了還檢舉...真是ooxx
不專業用戶 wrote:
裝這東西是預防跟買保...
如果你和我一樣~~~~不喜歡出了車禍跟人吵架
警察有公權力的都會讓人唾棄......拿著行車記錄器檢舉.....
如果有獎金就算了我能理解~~~~都沒獎金了還檢舉...真是ooxx(恕刪)

不裝行車記錄器怎麼檢舉啊...
終歸到底還不都是攝影器材...行車記錄器只是個產品名稱

遇到違規的駕駛,以至於自身處於危險之中...難道要去和對方理論嗎?
就不跟別人吵架才要檢舉啊,禮讓對方後...才能在後方清楚完整的拍攝違規過程

另外檢舉是合法的並且自由的...在路上被違規的駕駛妨礙到才真是ooxx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stitaxi wrote:
貴樣述說的地方在哪裡...(恕刪)


安安 小弟住在高雄仁武
我在文山高中 長庚靠近正大那裏被撞殘過一次
在後庄神農那裏往林園的路上也被撞到骨折過

第一次前後一公里完全沒有攝影機 而且還是在軍營門口
第二次 有好幾支攝影機 警察跟我說那個已經斷路了

我只能說 還有攝影機拍天空的
還有 白癡都知道測速照相是裝在一大個鐵箱裡面
幹嘛破我梗
感覺有裝有安心,
以免遇到應凹的非理性衝突!!!

ppwa wrote:
標題下這樣,答案當...(恕刪)


一定要裝~我連單車都裝了!
時代在進步配備要升級啊,有畫面比較好釐清責任,不要被撞了才在抱怨沒人提供畫面,沒人願意當目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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