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煞住了,但還是害到後方騎士~

謝謝大家的意見跟指教,我也必須先檢討一下,
另外防衛駕駛真的很重要!!
因為永遠無法預測到別人的下一步~
這個路口的確要特別小心,
我常看到有小客車在板橋往中和方向第一路口迴轉(應該要過橋墩的下個路口)..
轉過來就擋住全部車道!!

Lavender Coffee wrote:
1. 跟車太近 &...(恕刪)


亂講話,亂引用,我奉勸你多讀一點交通法規再來回文吧。
邊打方向燈邊轉彎,這不是天龍族!
yo~yo~ wrote:
怎麼不報警?須30公...(恕刪)

yo~yo~ wrote:
怎麼不報警?
須30...(恕刪)
這比例大概7:3,這條路不能騎那麼快吧?
不過遇到這種邊打燈邊轉真的是會讓人很火,還轉左邊!
要是下雨鐵定噴掉。
FIGHTER150 wrote:
這個應該當初就直接把對方攔下來 (對方加速逃離就抄車牌提出肇逃)


根本沒撞上提出肇逃?麻煩不要誤解人家好嗎?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你還好嗎?有駕照嗎?駕照有被吊銷嗎?你可以去重考了

去看一下影片7秒左方地板
內車道是左轉直行皆可的道路

前方機車要左轉應該在路口前就要切到內側了
先不說這種三寶邏輯

打了方向燈馬上的直接左轉 這不是錯誤是什麼

直行車主有的是過馬路未減速

真的撞在一起 前方車肇責叫大

不知樓主當下有沒有報警

這個已經算是肇事逃逸了
我不配 wrote:
首先我一定有錯,不該...(恕刪)

防衛駕駛~
今天如果後面是四輪的煞不了....你應該是在病床上打這篇文章了~

不過我個人認知,你前面那隻應該是要待轉會比較好而不是大動作從最右切到最左~
所以不能說全你的錯~

我不配 wrote:
一定多多注意前方路況車況!!

...(恕刪)

打燈瞬間左轉!真典型三寶的作戰原則!但那似乎是個年輕人啊!有夠沒品!

看到這視頻,我有種感覺,車應該怎麼騎?超車的原則?車距?真的遇到狀況的時候,好像通通沒用…
因為狀況是「突發」的!本身就沒有什麼邏輯可言!

我自已的經驗是,行車時,只要抱著「賭」的心態,那就已經是很危險的一件事了!我猜樓主「賭」他不會突然急轉、急停!因為大直路加上沒啥車,所以想加速從左翼刷過吧?以前我也是這樣超車的!但後來我選擇放慢,除非有確定有把握,就算前方是買菜車,我也不敢隨便蠢動~
跟你分享~
雷小炫 wrote:根本沒撞上提出肇逃?麻煩不要誤解人家好嗎?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恕刪)



你才不要誤導別人勒 你引了那麼多法律 卻根本不懂法律在說什麼啊

肇逃的成立與否不是看有沒有撞到 而是看有沒有過失或是肇事責任 本文中原PO後方的騎機車大叔有小擦傷

雖然是小擦傷 但已經符合應當釐清肇事責任之情況

而那台亂轉的機車絕對有責任

這種汽車或機車騎士成功閃躲沒撞上該駕駛的汽機車 卻因此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 也需負肇事責任
而判處肇事逃逸吃下刑法的判例已經很多了

而非你所想的只有碰撞又受傷的兩台前後車有責任

今天肇逃認定條文並沒有規定肇逃責任只單純於兩車之間

十台車也有可能都肇逃 一百台也有可能都肇逃 只要有一個人受傷 而這個人之所以受傷有一部分的責任是關乎你 而且這個關乎不一定指“直接” 間接也是 只要你跑掉 就有可能構成肇逃


沒撞到不代表沒有肇事責任 後方大叔受傷了 原po沒有跑走當然沒有肇逃

可是那台亂轉的機車已經完全符合肇事逃逸了
1.樓主速度真的太快,穩穩騎就好!你變換車道也有打燈嗎?

2.前一個路口有先預告標示直行專用喔!

3.沒有防衛駕駛觀念:如果是我,會跟在右方的白色機車後面,在同一個車道跟他保持一定速度與距離,過路口才會超過,因為也要預測他是否也會突然左轉或者待轉。


4.另一個防衛駕駛念,也應該要跟在前車後面保持距離,差沒幾秒根本沒必要超車,而且你變換車道有打燈嗎?
騎車能不變換車道就不換,因為機車的移動軌跡與汽車不同,台灣人的騎車觀念就是隨便切,爽就好,沒有車道觀念。

5.說真的前方左轉機車不能說他錯誤,因為在前一個路口是直行,但是下一個路口卻是左轉專用,所以他在路口就打燈切入了左轉車道。
左方為左轉專用標線,已打燈↓



5.請注意看,地上是有畫左轉線的喔!他是有跟著左轉專用線走,被你嚇到才偏移的。

6.所以你有要左轉嗎??如果沒有為何進入左轉專用??

7.相信大家常會遇到標示不清楚或者是陷阱,例如像這路口,雖然是左轉專用,但是待轉格又畫左轉+直行,所以??另一個例子就是本來四線道,內二是禁行機車,下一個路口是內三禁行機車...所以我騎車都一律靠最外車道,除了防標線陷阱外也防後方汽車追撞。

8.如果是汽車行駛在內側,前一個路口是直行,下路口突然又變成左轉專用,情況可能會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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