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szha wrote:
你引用的條款是錯的
我想您可能有點認知上的錯誤.... 東西是您買了沒錯, 不過裏面的東西"著作權"
還是屬於著作權所有人的, 東西是你的, 不過裏面的軟體,防盜拷措施的著作權還
是廠商的. 任意修改破壞防盜拷措施本身有觸法的疑慮.....
台灣不知道有沒有判例, 不過日本已經有了~ 因為像R4這一類繞過防盜拷措施
的東西被判定為違法, 不得販售. 像NDS用R4這一類的東西, 連機器本體都沒動到,
同樣被判定為違法, 重點在於"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這一句話, 不是東西的所有權是誰的, 而是破解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我會建議樓主至少把遊戲清除掉, 改機的部份可以上網更新還原, 不要像之前那位
賣PS2的站友白白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