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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lagehero wrote:
不知道消保法哪一條適...(恕刪)
瑕疵擔保的法源應該是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南方人 wrote:
別聽信一面之詞找消保官
水貨不保固是並不是店家說
的算,因為就算是水貨依然得
負物的暇疵擔保就是說有問題
一樣要負責處理不過你要有購買證明
我覺得應該是說,瑕疵擔不擔保不是店家說了算。
因為雖然法律上的認知是同時包括售後服務和瑕疵擔保,
但現在大家對保固的認知一般只是指售後的維修服務。
店家不是製造商,但是店家是出賣人,
所以應該可以不提供售後服務,但是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這樣子解釋應該比較好懂。
而且我不覺得這樣叫一面之詞,
因為就算你舉出法條,店家還是可能不認帳,這在台灣太常見了,
最後還是只能找消保官。
況且,拖得愈晚去找消保官,店家愈容易有卸責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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