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ETC預儲制,您知道等於失去甚麼權益嗎? (12/30 補充)

無聊透頂

真的不知道這樣內耗

有什麼好處

一堆被害妄想重症
在招標的時候,早就有精算出ETC 合理的毛率

現在利率早就狂跌

遠通早就不是賺錢的企業,,

反對者覺的這麼好賺

就去接

服務費再砍半
偶也不貼 eTag, 還要爺們把錢留在他口袋,遠通是什麼東西?!


所以年終想必不多
績效到了嗎?
每月回應消毒一百篇?
吃飽太閒

每天都有反ETC文章的接力賽,不是在找麻煩,就是在找洞鑽

如果有缺失,就反應去改善,如果沒有

就在那邊

可能 或許 猜測 推論 研判 或是假設 一些子虛烏有的狀況

不然就們就提出實際案例啊,不然假設一大堆,都不用負責的嗎

我真的不知道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只覺得你們越是這樣 我就越開心的使用ETC 鼓勵周圍的朋友去裝ETC 支持政府好的政策

至於你們所有幻想的可能 或許 猜測 推論


就慢慢去幻想吧,也希望你們能夠堅持一輩子不要裝ETC,說到要做到

AllenTang3434 wrote:
對后每次用悠遊卡坐捷...(恕刪)
悠遊卡餘額不足,進不了匝道,出不了匝道,消費! 餘額不足! 也辦不了事。

bigmom1 wrote:
本樓先不談官商勾結等...(恕刪)


失去權益? 搞不懂你在想什麼?

guodon90 wrote:
吃飽太閒每天都有反E...(恕刪)


吃飽太閒

每天都有消毒文


foxlink888 wrote:
這邏輯有點怪怪的,
當你被開超速罰單,
警察雖有寄照片給你,
但超速的數據也是警察測的,
如果我們要申訴要怎麼舉證呢??
我們又沒有另一個測速器可以舉證,
還是回歸警察所測為準,
回歸你舉的例子,
一旦發生遠通收錯錢,
遠通一定存有收費的影像,
到時候再去遠通查不就解決了,
你怎麼會想這麼多呢??
我們幹嘛要自已舉證無通行之事實呢??

樓主似從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出發,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簡言之,
遠通說你有上國道而跟你要錢,
他得證明你有使用國道;
你說你沒上國道而要遠通還錢,
你得證明你沒上國道。

當然,
有原則就有例外,
但舉證責任的調和其或倒置又是另一回事了。


但若為行政訴訟,
你都可以在行政法院或地院行政庭要求遠通得舉證用路之事實。

guodon90 wrote:
無聊透頂真的不知道這...(恕刪)


無聊透頂

真的不知道這樣內耗

有什麼好處

一堆願意被害重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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