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月三日於仁德南下從高雄(建國)下交流道....然後回程一樣從高雄(建國)北上到仁德交流道出但是系統跟我扣62.....但是高公局的試算是收55元????雖然只是少少7元...但是如果每個人都算錯..那遠通不就噱爆了....誇張耶..............上方是高公局試算的結果下面為遠通跟我扣的款項.....
kennyhuo wrote:還有偷偷告訴大家.....(恕刪) 「國道基金損失」也不是部長說的,同樣也是李昆澤說的。基本上我比較認同李昆澤,葉匡時說要遠通賠償我不認為遠傳會照單全收。除非遠通和交通部的合約裡面有訂「使用者損失補償」這一條,不然交通部甚至法院都拿遠通沒輒。只有使用者本身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才行。至於國道基金損失,很簡單用往年平均數字即可。這種統計數字多多少少都會有誤差,但在本身基數很大的前提下,誤差的比例幾乎可以忽略。因此我比較認同李昆澤的提案,停收國道過路費,停收期間用往年平均數字計算要求遠通補償。合約部分也可以用「驗收」來解釋。以實際執行來說,這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kennyhuo wrote:原來如此,是要"加倍...(恕刪) 加倍奉還是指「過路人損失」以及「國道基金損失」兩方面。交通部可以用驗收的方式扣下國道基金損失,或是向法院請求國道基金損失,因為這確實是遠通的疏失導致的損失。過路人損失基本上交通部沒有立場向遠通要。因為這只能由過路人本身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現在的狀況,如果想要遠通賠償用路人損失,可能只能透過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集體訴訟的方式才能解決。很多人都搞不懂一點:行政單位只能向廠商提出行政處罰,不能代替任何人要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判定和執行,那是屬於司法權的管轄範圍,不是行政權的管轄範圍。因此除非交通部和遠通的合約裡面有明定「使用者損害賠償」相關條例,不然交通部根本沒有任何立場要求遠通強制執行,只能「道德勸說」遠通補償消費者。而且遠通現在的狀況是「違約」而不是「違法」,交通部也不能提起行政處罰,只能在原本合約的框架下執行。換句話說,如果遠通根本不在乎違約,那交通部就拿遠通完全沒輒。只有法院才有辦法動他。這就是台灣人引以為傲的民主『法治』。民主「法治」是兩面刃,保護弱勢老百姓,同樣也保護財團。行政部會不能隨隨便便行政處罰幫他們裝電腦裝不好一天到晚當機的 PC 店工讀生,行政部會同樣不能隨隨便便行政處罰幫他們裝 ETC 裝不好一天到晚當機的遠通。中華民國憲法明確劃分行政權和司法權,大家拿著鏈子嘴罩把行政單位拴得緊緊的,就像去了爪牙的狗,怕他們做壞事。結果就是,他們就算想做該做的事,也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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