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msa wrote:酸~~先跟你嚴正聲明少在這邊造謠公務人員的任用是要經過國家考試的其餘的都叫做 ""約聘"" 不用吧!進遠通就好..約聘 轉正職太high了.. 直接變國營總經理張永昌, 表示加入國營,有虧損也有年終
eric62 wrote:晚上TVBS 9點到10點時副局長有說兩種終止合約方式1.雙方協議中止..國家出錢買回2.遠通重大缺失,收歸國有 遠通員工真的high 翻, 保送國家..國營遠通發言人周世惠表示感謝R大先調薪水..
suan2289 wrote:不用吧!進遠通就好....(恕刪) 看不懂中文這麼不是你的問題但看不懂又胡說八道就是你的問題明明就跟你說公務人員任用是要經過國家考試的剩下的就算是 ETC 收歸國有頂多也只是轉任 "約聘"誰在跟你直接調薪變公務人員胡說八道也要有個限度
看看內容吧https://www.dropbox.com/s/dn5k3s0aj2lv0sg/ETC%E5%A5%91%E7%B4%84%E6%AD%A3%E6%9C%AC%28%E5%BD%B1%E5%83%8F%29.PDF
想的太簡單了光是依合約中有關違約認定事件,22.3.1成立要件3. 經營不善:乙方於營運期間,就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者。4. 其他甲方認定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者。大概一般認定就屬收費正確及服務品質這二項吧,先不提認定的標準,就合約規定違約先應執行下列工作22.3.2 違約處理經甲方認定乙方違約後,得為下列處理:1. 乙方如有第22.3.1條之違約情事,於建置期間及營運測試期間,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2. 乙方如有第22.3.1條之違約情事,於營運測試期間後之正式營運期間,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逕自乙方收受甲方書面改善通知之時起,按日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改善或至契約終止之日。3. 前款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先由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若發生不足之情形,乙方應依第18.5條辦理。甲方並得視情節終止本契約,且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之全部。等這些都執行完且不行時,再進入23.1 契約終止之事由23.1.2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1. 於本契約期間,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或清算或有其他重大財務困難情事,致繼續履約顯有困難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2. 乙方或其負責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而影響營運者。3.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甲方以書面通知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4.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同樣的就算真的要解約,如果遠通不同意上述解約,依合約遠通可提調解24.2 協調委員會或調解機制之建立24.2.1雙方就關於本契約條款解釋、本契約履行窒礙難行之解決、違約情事之認定、違約處理方式及其他對本契約權利義務所生之爭議,於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前應先依本契約規定之程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但一方之請求權有罹於時效之虞者,不在此限。最後進入法院審理,要不要付遠通賠償金是由法院認定的24.4 契約繼續執行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確定終止,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這段時間遠通一樣繼續經營最快的解約方式23.1.3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1. 甲方因政府政策變更,撤銷本計畫案之許可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由立委提案廢ETC BOT案雖然會付出部份金額,但總比遠通繼續獨家經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