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 有你的,這樣說法都敢說

ful3128 wrote:
非eTag 繳費用戶,於 103年3月15日起, 可在遠通全省服務中心, 憑車主證件及行照雙證件,申請帳號密碼

這不就是加入預約用戶,只是沒有預先儲值是嗎????


哇!

被你發現了

ful3128 wrote:
非eTag 繳費用戶,於 103年3月15日起, 可在遠通全省服務中心, 憑車主證件及行照雙證件,申請帳號密碼
這不就是加入預約用戶,只是沒有預先儲值是嗎????(恕刪)


好樣的

華生你突破盲點了
這裡是簽名檔吔

stephenliang wrote:
連堂堂一個交通部長
...(恕刪)


我比較好奇用選票教訓誰?遠通已經兩黨通吃了,誰上都不是人民的福,鬼島阿~~
君要臣死 百姓不得不陪臣一起死

鬼打牆加答非所問

我也來問候一下局長
我記得以前有人解悉過為什麼政府的高官都不把事情作好? 那是因為日後要為退位/退休後最準備~ 突然很多的亂象都有了個結論! 當然中階的公務員就當快樂的退休人士~ 領個去年炒得很熱的話題~ 退休跟在職領差不多的狀況
不知是否可請大法官釋憲
遠通對非etag用戶不寄明細為違憲行為?
找沙石車去撞門柱!讓他廢掉吧!大家繳錢給沙石車司機還比較奇萌子爽。

six8three25 wrote:
找沙石車去撞門柱!讓...(恕刪)


砂石車?

你在開玩笑嗎?

要也要油罐!@#$%
我還是想說,上面兩層的大大讓我笑了XXXD

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

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

追繳作業費用。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

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

人書面通知補繳。
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

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

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

機關訂之。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

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營運單位指的是:八、營運單位:係指負責人工收費或電子收費之收費機關(構)。


第15條: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

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


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

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



高公局絕口不提的東西~~~~

法律明明有規定,通知單要載明哪些資料!!!

一定期限內之通行費,可以合併,收取一筆作業費!!!

為何不能一個月合併成一筆???收一筆作業費就好??

路人炫 wrote:
原文 國道通行費...(恕刪)


大家討論了那麼多,以胖子的能力,你能怎麼樣?

最多就是和小弟一樣,打死不裝而已,除此之外只是嘴炮而已

寫給遠通高公局有啥用?大家了不起是選舉時利用選票換個政黨,但換了又如何?

胖子在綠色執政時不也一樣靠夫人牌通吃?!

台灣政治,比大陸好到哪去?唯一差別就是台灣人可以隨便罵,大陸不行,但罵了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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