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3128 wrote:非eTag 繳費用戶,於 103年3月15日起, 可在遠通全省服務中心, 憑車主證件及行照雙證件,申請帳號密碼這不就是加入預約用戶,只是沒有預先儲值是嗎???? 哇!被你發現了
ful3128 wrote:非eTag 繳費用戶,於 103年3月15日起, 可在遠通全省服務中心, 憑車主證件及行照雙證件,申請帳號密碼這不就是加入預約用戶,只是沒有預先儲值是嗎????(恕刪) 好樣的華生你突破盲點了
我記得以前有人解悉過為什麼政府的高官都不把事情作好? 那是因為日後要為退位/退休後最準備~ 突然很多的亂象都有了個結論! 當然中階的公務員就當快樂的退休人士~ 領個去年炒得很熱的話題~ 退休跟在職領差不多的狀況
我還是想說,上面兩層的大大讓我笑了XXXD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營運單位指的是:八、營運單位:係指負責人工收費或電子收費之收費機關(構)。第15條: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高公局絕口不提的東西~~~~法律明明有規定,通知單要載明哪些資料!!!一定期限內之通行費,可以合併,收取一筆作業費!!!為何不能一個月合併成一筆???收一筆作業費就好??
路人炫 wrote:原文 國道通行費...(恕刪) 大家討論了那麼多,以胖子的能力,你能怎麼樣?最多就是和小弟一樣,打死不裝而已,除此之外只是嘴炮而已寫給遠通高公局有啥用?大家了不起是選舉時利用選票換個政黨,但換了又如何?胖子在綠色執政時不也一樣靠夫人牌通吃?!台灣政治,比大陸好到哪去?唯一差別就是台灣人可以隨便罵,大陸不行,但罵了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