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有收到5/16~5/31的平信通知單了嗎?


RYAN14875 wrote:
有人有收到5/16~...(恕刪)


沒收到! 之前也曾經這樣搞過一次! 不知這一次是否又在亂寄了!

但是已自行去繳費,以免又被 吃掉 50 元
傻綠班的鴿 8:17 ━━━━━━━━●━━━ 14:50 ⇆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
因為沒收到情書所以現去遠傳電信繳費了
我覺得不是系統有問題就是又開始耍不知哪一招

因為我不是每個月都有開高速公路
所以我習慣 是收到通知後的下個月初會去繳上一個月的費用
5月下旬的通行費居然拖到6月底才寄來,我照習慣就今天7/1 去繳

很好,逾期多收50元處理費

<< 略過先前的回覆>>

經申訴後,交通部回覆如下:
一、交通部103年6月25日轉送台端致院長信箱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

(一)經查台端車號******車輛,確於監理單位辦理完成住居地所登記,國道通行費帳單寄送地址不正確情事,向遠通公司查詢係該公司執行資料人工作業檢核疏失所致,本局已責成遠通公司日後需更嚴謹作業,避免用路人權益受損,對造成困擾深感抱歉。

二、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國道高速公路局兼代局長 陳 彥 伯 敬啟
本人就是這次 受害用路人 遠通目前說要退50元掛號費給本人或是全家50元禮卷

遠通客服非要用路人大聲講話才聽得進去 不然會一直自言自語 講遠通公司沒有問題

P.S本次受害人應該不少 也許很多人都鼻子摸摸多繳50元了
今天收到6月上期通知單
第一次這麼快收到
交寄日期7/3
繳費期限7/15
應繳總額6元

jlchu wrote:
今天收到6月上期通知...(恕刪)


這麼快?我還在等欸,我的金額是4元,應該有回本,哈哈
同樣的事情﹐我在6/24對交通部提出申訴﹐在6/30得到交通部以下的廢文~~~就跟遠通的回覆一樣﹐果然交通部是遠通子公司﹐完全沒說到遠通的錯誤。


一、交通部103年6月24日轉送台端致部長信箱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
(一)用路人如行經高速公路,理應了解需進行通行費補繳,用路人於交易日後第3日起主動至全省超商、遠傳門市或遠通服務中心等進行繳款,用戶若未於自動補繳期限繳款,遠通則將送交郵局寄送平信通知用戶(車籍通訊地址)。對於平信通知單僅為通知繳費提醒,並非繳款單,因此未有繳款條碼之設計,一旦逾期,系統就會自動在該筆帳單上設定加收五十元雙掛號費,遠通也會同時把逾期名單交給郵局,進入雙掛號通知階段(掛號處理費用已產生),由於自動繳費期至平信繳費期限已經很長(至少1個月),確實已足夠之合理時間繳費,合先敘明。本局仍建議請用路人儘早補繳,或申裝etag辦理轉帳。
(二)依規費法第8條及第14條規定,公路通行費屬於使用規費,並於使用時徵收。是以,通行費其繳納義務係於「使用當下」立即產生,而非通知繳費時,故無論嗣後之如平信、簡訊等(屬觀念通知),僅具提醒服務性質,並不具法定送達效力,並不會影響繳納義務之存否;其後續之行政處分程序 (掛號通知、罰鍰)依然可以依法進行,不受影響。
(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第2項規定:「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同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同條第2項規定:「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50元。
(四)有關ETC欠費的通知,和計次收費階段最大的不同是多了一個平信通知的程序,而ETC自動補繳期仍然是維持12-27天,若用路人仍未補繳,接下來會收到平信的通知,最後是雙掛號的通知。補繳流程如下:
1.自動繳費期:依照用路人通行高速公路的日期,每月1~15日之欠費,必須在當月27日前儲值或完成補繳;每月16~31日欠費,必須在次月12日前儲值或完成補繳。
2.平信通知繳費期:若過了自動補繳期,用路人仍未補繳通行費,遠通電收將寄送平信通知書,用路人只要在平信繳費期限內至指定通路進行儲值或補繳即可。每月1~15日欠費之平信繳費期限為次月15日;每月16~31日欠費之平信繳費期限為次月30日。
3.雙掛號通知補繳期:若過了平信通知繳費期,用路人仍未補繳通行費,遠通電收將寄送雙掛號通知書,用路人需持通知書至指定通路補繳原通行費及50元雙掛號作業處理費。每月1~15日欠費之雙掛號繳費期限為次月30日;每月16~31日欠費之雙掛號繳費期限為次次月15日。
(五)欠費未依規定繳費轉違規舉發,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為免後續產生罰單困擾,用路人若有欠費尚未繳交,仍應儘速依規定繳納。
(六)另臺端反映中油直營站繳交通行費只能一次繳不能部分繳交問題說明如下:
1.目前民眾於臨櫃通路繳交通行費有2種繳費模式,即採多媒體事務機自助繳費或由現場服務人員執行代收繳費2種,前者通路為超商及遠傳電信門市,而後者為ETC服務中心(含直營門市)及中油直營加油站。
2.中油直營加油站,因係近期才成為執行國道通行費代收的通路,且囿於加油站之繳費系統與其他通路不同,無法僅就欲選擇週期之通行費進行繳費,故為確保執行代收之正確性,其標準化服務人員的作業流程,即以查詢民眾尚未繳納的通行費總額,請民眾繳費以避免後續的作業處理費及未繳罰單之等可能衍生問題。
3.上述繳費模式與限制,遠通公司於網頁已有說明,本局亦會持續督促該公司加強宣導,並將持續要求遠通公司增加更多元(樣)性、便利性(普遍性)之繳費免手續費通路。
(七)有關中油繳款方式指的"避免於車道上等待過久,"故中油採全繳服務"並不是指在車道上提供繳款服務,任何加油站之車道僅能提供加油業務避免影響行車安全,"採全繳服務"是指多數前往加油站繳款之用路人皆會開車前往加油時一併繳款,為避免人、車於現場等候過久,故採一次性全繳服務係為提供用路之繳款時間縮到最短,故繳款確定仍須前往櫃檯提供完整車輛資訊方可提供繳款服務。
二、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國道高速公路局兼代局長 陳 彥 伯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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