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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嘴上罵一罵,把案件送到行政院
行政院看過後,再決定要不要下處份
而台灣政治很慘的
行政院院長是由總統任命
卻連監察院院長也是由總統提名 (本來監察院是由議員提名的,政府為了擴權改成由總統提名)
也就是說台灣政務人員的彈劾權與懲戒權,這2大權力行使機關,都是政府內部人員
球員兼裁判,怎麼可能會有公平正義?
早就該修法了
最起嘛也該改成用執政與在野多黨去提名人選組成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與搜證
再到議會上去報告結果,最後再由縣市議員聽完報告後,唱名表決,投票該不該懲處
雖然這麼做還是有許多不完美之處,但至少議員由民選的,且席次夠多,多少能避免獨裁,間接表示民意
怎麼都比中央政府大權在握好
權力會帶來腐敗
絕對的權力就是帶來絕對的腐敗
真的不該讓中央政府有太大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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