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sung wrote:
公務機關就這樣沒人檢...(恕刪)


別扯遠了


沒扯遠.....
單看遠通,就不用看其他嗎?

TET wrote:
別扯遠了...(恕刪)

chuchulee wrote:
1. 沒有看到獨家,...(恕刪)


一定可以解約!

如果不行解約!

那就是 政府跟遠通 官官相護!









‧°∴°☆﹒°☆﹒﹒‧°∴°﹒☆°∴°☆﹒﹒. °.﹒‧°∴°☆‧°∴°﹒☆ ☆°.﹒‧°∴°☆°

jaysung wrote:
公務機關就這樣沒人檢...(恕刪)



就算檢舉也是不一定會查呀!!!

chuchulee wrote:
1. 沒有看到獨家,...(恕刪)


請高公局踹共,召開記者會說明。
舒馬克相信 '' 技術可以彌補一切 ''
"乙方應於期限內改善缺失,如屆期內未完成改善,甲方得逕以違約處理",光這條就可讓遠通etag處長葉小時下台了~

chuchulee wrote:
1. 沒有看到獨家,...(恕刪)


推~~~

chuchulee wrote:
1. 沒有看到獨家,...(恕刪)


幫推+1

jaysung wrote:
沒扯遠.....單看...(恕刪)


要扯來吧

台灣食安問題是現在才發生嗎?

陸續發生過多少次有重視嗎?

多少來一直有人提要增加人力及檢測儀器有重視過嗎?

批人家很快很爽,想過台灣有多食品要檢驗?抽檢還是全檢?時間要多久?

有考慮過要配置多少人?多少儀器?才足夠

不管那級政府有將經費放在那嗎?

錢都花每年放煙花及辦一些有的沒的活動中

因為那才有票

台灣凡事都是一窩瘋,大家狂罵,真正要追究時

萬一是自已認同的,就開始東拉西扯,扣人帽子

不是自已認同就如像犯十惡不赦的罪犯,什麼都可以拗來批

有人早就說了,這種民粹的作法,只會讓台灣沉淪,民眾受苦,事實不就是這樣

明知是這樣,許多人還是故意視而不見甚至刻意扭曲事實來說服自已


任何事最後一定扯到政治立場,每件事追究後來,都是狗咬狗,支持者就配合互罵

萬一被發現犯罪事實判刑那次不是叫政治審判,作牢跟英雄一樣還鼓掌歡送

政客為財團服務大家不都知道

人民不是照樣抬轎,甚至幫忙圓謊

觀看這十來年台灣的發展不就是人民縱容政客的結果



遠通案不也一樣,從2002年開始有人批,2006年批更多又怎樣,

就算法院判遠通不合格,合約無效,對遠通有影響嗎?當年遠通老闆不是說了嫌貴就不要裝,有重大影響嗎?

經過多年後,今天才覺醒突然發現遠通真囂張,什麼錯都往他身上加,一付非致其死不可的態勢,說實話以他

兩黨通吃的關係,而且當年合約對遠通是照顧有加,我保証他會安然過關錢照賺,也不會有任何人因此作牢,

最多被罵又不痛不癢的,真正倒楣是人民及基層公務員,沒權又沒勢的,

罵完發洩完,回家還是要乖乖討生活忙碌,事情則會依政客需要協調完成,該拿的拿



sttit wrote:
"乙方應於期限內改善...(恕刪)


合約
7.1 電子收費通行費收入管理

7.1.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十七個月內,經甲方之同意,與第三人就電子收費通行費信託帳戶的管理與運用簽訂信託契約,信託契約應以乙方為委託人、甲方為受益人,並應訂明非經甲方之同意,不得修改或變更信託契約之內容。


7.1.2乙方對於電子收費帳戶之處理應依以下原則:

1. 電子收費使用者之權益應予有效保障。(意思應該是指非E-TAG使用者不在合約有效保障範圍)

2. 該電子收費帳戶僅供撥付甲方通行費收入、用路人存入通行費及與用路人帳務結算之用。



22.2 乙方之缺失
22.2.1 成立要件
除本章第22.3 條所稱之違約外,乙方之行為如有不符合或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者,均屬缺失。
22.2.2 乙方如有缺失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載明下列事項:
1. 缺失之具體事實。
2. 改善缺失之期限。
3.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22.2.3 乙方應於期限內改善缺失,如屆期未完成改善,且缺失情節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時,甲方得逕以違約處理,並得代為改善,且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代為改善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22.3 乙方之違約
22.3.1成立要件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
1. 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甲方依客觀事實認定進度嚴重落後致嚴重影響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建置及營運者。
2. 工程品管重大違失:乙方系統營運違反法令或違反約定之系統功能或品質規定,經甲方依客觀事實認定有損害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或服務品質者。
3. 經營不善:乙方於營運期間,就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者。
4. 其他甲方認定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者。


22.3.2 違約處理
經甲方認定乙方違約後,得為下列處理:
1. 乙方如有第22.3.1條之違約情事,於建置期間及營運測試期間,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2. 乙方如有第22.3.1條之違約情事,於營運測試期間後之正式營運期間,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逕自乙方收受甲方書面改善通知之時起,按日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改善或至契約終止之日。
3. 前款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先由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若發生不足之情形,乙方應依第18.5條辦理。甲方並得視情節終止本契約,且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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