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bitaku wrote:
所以高公局不是回函告...(恕刪)
沒錯 閃過了..
但是
若 E-Tag可以用於 停車場用途..這樣屬於"服務對價"...理論上...就不能算是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喔..這樣E-Tag就應該屬於電子票證吧.
四、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視為多用途支付使用。
謝謝
array5438 wrote:
原來電子票證是指這個..
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發行電子票證之機構。
三、持卡人:指以使用電子票證為目的而持有電子票證之人。
四、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視為多用途支付使用。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