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更新 大家都漏掉遠通電收對老百姓最大的恐怖威脅!!

就是因應未來警政單位跟公家單位要跟遠通調資料,遠通才制定管理辦法

不然遠通可以依個資法向警察、檢調機關、公家單位 say NO

現在各個收費站都有警方的贓車辨識系統,未來收費站拆除,只能向遠通調電磁紀錄與影像記錄

還真的有人相信立委的鬼話質詢喔

要賣個人資料,上網買就好,跟遠通買還比較貴

要把個資法無限上綱的話,檢警、司法、公家單位都不能向金融機關、電信公司調個人資料。

因為銀行、電信公司通通都違法了




林口胖胖 wrote:
就是因應未來警政單位跟公家單位要跟遠通調資料,遠通才制定管理辦法..(恕刪)


感謝胖胖兄的回覆丫..

所以我才說丫..
賣電子車牌號碼也是遠通賺外快的方式丫...

警政單位及公家單位調個資要收費哦!!
果然是100分的生意人..
大家都沒接過詐騙電話嗎?

現在詐騙集團又多了一個管道,

多了車號資訊及車種資訊,

竊車集團要什麼車"又"多了一個資料庫了。

辦民營手機號碼,

常常沒隔幾天就被賣掉了。


89. wrote:
中華民國是個法治的民主國家
不是你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不然法律是定來幹麻的?


你以為台灣真的這麼嚴格執法嗎?

如果是嚴格執法的話,

滿街的交通違規是怎麼回事?

林口胖胖 wrote:
要把個資法無限上綱的話,檢警、司法、公家單位都不能向金融機關、電信公司調個人資料。

因為銀行、電信公司通通都違法了


沒錯
在業務範圍內取得個資本來就合法(不然銀行都倒光了,借你錢還不知道你是誰)
開板的大大之所以發這個文
就是因為不了解何謂個資法


jazzycat525 wrote:
感謝胖胖兄的回覆丫..

所以我才說丫..
賣電子車牌號碼也是遠通賺外快的方式丫...

警政單位及公家單位調個資要收費哦!!
果然是100分的生意人..



BOT都是這樣
在民營階段
政府本來就要視對方為私人公司
吸收手續費


advantage wrote:
大家都沒接過詐騙電話嗎?

現在詐騙集團又多了一個管道,

多了車號資訊及車種資訊,

竊車集團要什麼車"又"多了一個資料庫了。

辦民營手機號碼,

常常沒隔幾天就被賣掉了。


你錯了
詐騙及集團透過「etag序號讀取」這個方式
最多只能知道「電子車牌號碼」
車種、車主的資訊仍然無從得知
而且「etag序號讀取」必須以公司名義申請
所以反而有助於尋線破獲詐騙集團
happy = new year(2011);
advantage wrote:
你以為台灣真的這麼嚴格執法嗎?

如果是嚴格執法的話,

滿街的交通違規是怎麼回事?


我沒有說台灣執法嚴格
我只說在一個法治國家
不是你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法治國家 不等於 執法嚴格


如果街上都是違規就不算法治國家
那地球上就沒有法治國家了
happy = new year(2011);
jazzycat525 wrote:
警政單位及公家單位調個資要收費哦!!
果然是100分的生意人.


警察、檢調寄到案說明書給你,郵局會跟檢警收32元掛號錢,郵局寄免錢的嗎?

法院、檢察官找你當證人要給你500元證人費,他們敢不發嗎?你會好心不拿嗎?

公家單位、法院辦理金融案件或是洗錢防制向聯徵中心調個人金融紀錄,聯徵中心也要收100元,聯徵中心不用營利嗎?

警察辦案吃便當,便當店要收錢

檢調單位汽車加油,中油也要收油票,難道國營單位就不能收錢

辦案不用錢,你以為一紙""配合調查的公文""就是大無敵不用錢嗎?

辦案該付的錢還是要付
林口胖胖 wrote:
警察、檢調寄到案說明...(恕刪)


沒錯

現在遠通收的錢
不管是「營利」、「手續費」還是「儲值」
對反遠通的人來說都是「暴利」
至於其他民營機構也收同樣的錢
對反遠通的人來說都是「合理的利潤」



遠通在業務範圍內畢要的個資收集
對反遠通的人來說都是「收集=外洩」
至於其他民營機構也收集同樣的個資
對反遠通的人來說都是「業務使用的合理範圍」


當然這些反遠通的人不是笨蛋
他們也知道其實遠通並沒有違法散佈個資
但基於「反遠通」情緒
他們必須假裝「不知法」來煽動大家一起反遠通
其時其心理層面等同記者煽動台灣人民



happy = new year(2011);

林口胖胖 wrote:
警察、檢調寄到案說明...(恕刪)


所以才說真好賺丫..

ETC建置合約之外,除了"代收" 國道通行費之外, 還可以延伸另一種賺錢的方式..

這BOT的合約簽的還真讚!!!

遠通電收在4月26日於該公司網頁公告《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全文共23條,除自然人外之公、私法人、機構團體均可申請讀取使用


請jazzcat先了解,何謂自然人、公法人、私法人、機構團體的定義。

除了檢警、公家單位之外,幫忙打官司的自然人如律師、有債務關係的私法人如銀行,想要了解利害關係人的動態,當然就向遠通公司申請資料,難道有錯嗎?

例如,車貸欠款不還,從台北一路開往高雄,銀行為了保住債權,當然會向遠通調車行紀錄。如果沒管理辦法,遠通就可以向銀行say NO,但銀行的債權就受到損失

遠通制定<<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當然要受到上級單位交通部的監督,在合理合法不違反個資法的狀況下,當然要訂出遊戲規則,但不合法的的條文當然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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