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onhsu wrote:
感謝樓主分享!
本人認為非etag用戶應該是直接對高公局,不須理會遠通!
本人在另外的文章也有分享法律條文資訊,麻煩樓主參閱一下,是否將存證信函做修正?
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4條
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
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
用。
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
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
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
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
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
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
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
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與
第15條
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
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
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
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
以平信書面通知就要給了明細了!(注意喔!是書面通知,平信也算是書面通知的一種)
否則高公局違法!(恕刪)
謝謝整理條文,我等收到平信就來寄個存證信函給高公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