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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個道理我想不通。
1.
高速公路要改成計程收費,
在政府收入不會減少的前提下,
而遠通又要營利賺錢,
那不就是變相增加使用費用嗎?
用路人除了原來就要負擔的過路費,
之後反而要多付一些費用給遠通,
所以政府是在慷高速公路用路人的慨囉?
2.
要不要罰遠通的委員會,
竟然找和遠通有關的人來當代表並參與表決,
那以後要不要開酒駕或超速的罰單,
也請被處罰駕駛的親朋好友來組成審議委員會好了,
通過了就繳罰單,
沒通過就是基於委員會的權責~暫緩執行,
國家法令可以被這樣解釋和玩弄嗎?
什麼都推給委員會決議,
那要花公帑養公僕幹嘛?
乾脆總統也組一個國家治理委員會,
總統什麼事都推給委員會決議,
而每一個委員都有權無責薪照領,
最後還找不到人可以追究,
怎麼會有這種權責分離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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