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 回函 eTag僅專供高速公路ETC付費使用,其使用性質即如高鐵回數票?,無涉電子票證

array5438 wrote:
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恕刪)


etag不是這裡定義的電子票證
因為etag本身並不儲存金錢價值,也沒有計算功能

若說以前的e通卡,那個才算是
There is something more than you will ever see...

戒了咖啡的山羊 wrote:
etag不是這裡定義...(恕刪)


所以很值得探討......

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

這是"或"....
RFID 具有資料儲存的功能....
並不需要能夠計算

謝謝

array5438 wrote:
所以很值得探討......(恕刪)


其實eTag跟悠遊卡等電子卡最大的不同是

悠遊卡本身內含"金額" 即便是離線 也能使用

但是eTag只是一個 "識別證"功能

只用於辨識 扣款則是另一端在做的 不像一般票證是直接對載體進行驗證跟扣款

可能有人會說 那我儲值是儲給鬼阿

其實他的機制是 帳戶跟這個識別證掛勾

當識別證被偵測到 遠通就可以去你的帳戶扣款

但是扣款跟這張識別證是無直接關係的 所以不算電子票證 (技術性規避)

再舉另一個例子 今天某公司 提供員工營養午餐 用電子識別證感應

每人一天只能換一餐

那這個識別證本身也不是電子票證 但是他可以去餐廳換餐點

如果這公司又提供另一個制度 可以用識別證預支薪水在員工福利社消費

識別證依舊只是一個識別工具 而非電子票證
กิิิิิิิิิิิิิิิิิิิิ ก้้้้้้้้้้้้้้้้้้้้ ก็็็็็็็็็็็็็็็็็็็็

array5438 wrote:
跟扣款與不扣款無關..... 若有其他用途..就不符合 "僅用於"
因為該使用並非 但"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視為多用途支付使用

謝謝

四、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視為多用途支付使用。

條文裡面寫的是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如果它沒有支付停車費,有沒有違法還是有爭議的…

不過之前看節目,聽過一段話:
法律沒有禁止的,人民全部允許;
法律沒有許可的,政府通通不准。

以這個案例來說,就看法官要怎麼解讀吧…我也不懂~~
charleskcl wrote:
四、多用途支付使用:...(恕刪)


應該說他可以用來識別

但是其他"單位" 不能透過eTag存取 eTag專戶裡的金額

有的話就有直接連結了

如果只是用來識別 但是付款是用其他方式 或是其他的儲值帳戶的話

就沒問題

單就目前的狀況來說

eTag與其說是電子票證 不如說他其實是 "電子車牌"更貼切

這個idea其實不錯 只是執行的公司太爛...
กิิิิิิิิิิิิิิิิิิิิ ก้้้้้้้้้้้้้้้้้้้้ ก็็็็็็็็็็็็็็็็็็็็

Ailio wrote:
應該說他可以用來識別...(恕刪)
eTag與其說是電子票證 不如說他其實是 "電子車牌"更貼切
這個idea其實不錯...(恕刪)


suan2289 wrote:
...(恕刪)
只要符合ISO 18000-6C國際標準讀取機都可以讀取RF ID..


假設性一個問題喔...假設性.........
若E-Tag 不限制僅用在高速公路使用..是否會增加E-Tag 標籤被複製的風險???
若 只要符合 ISO 18000-6C 國際標準讀取機..都可以讀取..那複製同樣的E-Tag 是否機會就會偏高...
電子車牌將會變成 AB 車的電子車牌機會應該就會大增...........

但是即使只限制在高速公路上使用也會有E-Tag會被複製使用的風險.
因此增加車牌辨識雙重機制確實比較能夠防止該問題發生.

若是如此小弟則會認為...應該以車牌辨識為主..RFID為輔..
為何如此?? 因為 車牌有法源依據...E-Tag 若非電子票證...法源依據為何??

這是假設性問題.....抱歉離題
........................ 主要還是要有法源依據阿...

公務員 要依法行政阿..........

謝謝

array5438 wrote:
假設性一個問題喔.....(恕刪)


其實車牌本身也是很容易偽造阿...

eTag難度可能還高一些些...

其實是一樣的道理
กิิิิิิิิิิิิิิิิิิิิ ก้้้้้้้้้้้้้้้้้้้้ ก็็็็็็็็็็็็็็็็็็็็

array5438 wrote:
高公局 回函 eTag僅專供高速公路ETC付費使用,其使用性質即如高鐵回數票?,無涉電子票證..(恕刪)



>>>

交通部台鐵的網站上

電子票證乘車業務項:

http://www.railway.gov.tw/tw/cp.aspx?sn=7455http://www.railway.gov.tw/tw/cp.aspx?sn=7455


就包含了遠通ETC乘車證明查詢系統

可證明就交通部原先的認定:

遠通ETC就是電子票證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之前的"e通卡"就是電子票證
有和台鐵合作過,可拿e通卡搭火車

不過etag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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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ay5438 wrote:
小弟也正納悶....不知道有沒有其他單位可以解釋....
要不然 我也不清楚... E-Tag 跟 高鐵回數票 用法誤差很大...
E-Tag 為何不屬於 電子票證....

謝謝


我來解釋

因為國內各式電子票證的解釋權,在金管會
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發行電子票證之機構。
  三、持卡人:指以使用電子票證為目的而持有電子票證之人。
  四、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視為多用途支付使用。
  五、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電子票證依其解釋是對第三人以外都有其支付作用,如悠遊卡之類,但ETAG除非可以做其他消費之用,不然依該條例解釋,並不能算電子票證的一種,當然也受不到金管會的監督

但也因此斷了遠通ETAG將儲金從事其他消費之用,沒法發展成悠遊卡之類的產品,所以才會從各式各樣的ETAG繳費上撈錢

但發展到一定規模,再按照金管會的流程,將ETAG連同交通部配合的延伸再延伸的第三方事業,轉成正式的電子票證,這時就不是交通部可以動的了他了,但也必須解決信託基金專用限制,到時再從合約修約上徐徐圖之,只要有一個官員發渾,或利委施壓,就成了,我想遠通應該是打這樣的主意
重機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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