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ETAG超商代收是否有免手續費的


jhu88 wrote:
參考:刷卡手續費高...(恕刪)


據小弟所知...之前消基會並不認為 "手續費" 是消費問題...所以似乎沒有受理喔~~~


所以不只是"繳費用戶"的超商手續費
連 遠通 提供 網頁刷卡的 銀行代收手續費 都是一個問題......


小弟好奇一問... 超商在收取手續費的時候有給發票...
銀行代收手續費 是遠通要給發票 還是??????

jhu88 wrote:
...(恕刪)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恕刪)


所以應該由政府+機關應該負擔的....
現在一概不認帳.
轉由人民負擔.



另外...小弟看以下法條....根本在政府機關護航下...沒有在ETC實現過
jhu88 wrote:
...(恕刪)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恕刪)


謝謝


array5438 wrote:
據小弟所知...之前消基會並不認為 "手續費" 是消費問題...所以似乎沒有受理喔~~~...(恕刪)


收取通行費等規費是公權力的施行當然不是消費這種民事關係。
jhu88 wrote:

收取通行費等規費是公權力的施行當然不是消費這種民事關係。


所以回歸來看

遠通 接受政府委託
因此在ETC這個收費服務上 是 跟公家機關一樣的....
所以不適用消費者基金會保護的消費行為

但是 因為這收費的 手續費+銀行代收手續費
卻也不應該由人民支出

應該由 政府+機關單位吸收.

以上是否正確

謝謝
array5438 wrote:
所以回歸來看遠通 ...(恕刪)


不然,是不是政府可以任意增加人民的負擔?違反法治國原則。

jhu88 wrote:
不然,是不是政府可...(恕刪)



再請教一下

交通部高公局在這個手續費的問題理面

是否屬於 監督與管理機關.

遠通這樣收取手續費......算不算公務機關失職, 怠惰 未依法 執行??

印象中沒有罰則啊


謝謝
array5438 wrote:
再請教一下交通部高...(恕刪)


陳情,訴願 -> 訴訟。

array5438 wrote:
再請教一下交通部高...(恕刪)


促參法規定的處置方式:

第五十二條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主辦機關依第三項規定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者,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民間機構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該民間機構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

第五十三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訂定之。
array5438 wrote:
....但是 因為這收費的 手續費+銀行代收手續費
卻也不應該由人民支出

應該由 政府+機關單位吸收. ...(恕刪)



有一說法,代收並非以自己名義收取,而是以遠通名義收取,所以手續費用是遠通收的,但遠通是行政機關。
可以主張,高公局與遠通代收國道通行費之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手續費用是1.遠通與高公局2.代收點與遠通間的權利義務,不該由用路人負擔。

高公局對外的說明是,代收廠商與遠通是私契關係並非公務員,是以遠通名義收取;意思就是去找行政機關遠通,反正就是撇清與高公局無關。

遠通根本不改,目前看來告訴求償才有辦法處理這問題。

jhu88 wrote:
有一說法,代收並非...(恕刪)



小弟對政府很失望....

因為 遠通與高公局計程收費實施時....違反公路法第24條 差別費率規定...

現在 已經修法 為了 解套...

也就是說...當今天把法條提出來跟政府說違法不合法.....
政府為了包庇就會產生另外一個法條或是修改法律.....

小弟甚為失望....


謝謝

array5438 wrote:
小弟對政府很失望....(恕刪)


所以我都不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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