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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48474116
frank100 wrote:
你都說不簡單了,還嫌...(恕刪)
你根本不懂標案。
這種利潤超肥厚的案子,
從設計規劃開始就已經層層綁死,從工法到廠商資格到施工細節層層卡規,就算沒有綁規。
也可以採取的搞不好是限制性招標亦稱最有利標(我個人判斷應該是),限定某些廠商甚或只有一間廠商可以參與競標,從遮掩變明搶。
不是內定廠商根本不用想去投標,要質疑是很困難的,設計單位只要把官式文章弄一弄,有太多理由可以採用最有利標了
節錄一段最有利標得辦理方法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
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後,方得辦理。
2、準用最有利標: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
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並簽經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應用案例:
(一)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
件。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適用。(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二)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如莫拉克風災),致無法以公
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辦理之採
購。(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三)就未來可能發生之搶修工程,於平時先公告招標,訂一
定期間內不確定數量之開口契約,並保留後續擴充一
定期間、金額或數量之權利。(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
款)
上面文章看懂沒? 好多理由可以弄的阿...
甚麼想標不會去標這種謬論也只有不懂的人才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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