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50505 wrote:所以你想要自由 對吧那請你趕快搬到南非的鄉下去因為台灣也處處是監控。看不開心就檢舉,不敢正視自己不願正視的東西。這種人是天才。 那麼小弟也建議您可以考慮搬去敘利亞..哪裡什麼鳥都有就是沒有人權跟自由...
hsupw wrote:應該只針對超速的開...(恕刪) 可能, 只有老人才會記得這電影裡面的橋段.全民公敵, " then who's monitor the monitor of the mornitors"當科技大爆發, 而謙卑又大有為的政府全心全意地照顧人民時, 相信各位不會變成全民公敵的台灣版本男主角...什麼...台大的某些人已經被電話約談了...是證人喔, 不得要求律師陪同的...放心, 他們不會6點整來破門, 只會六點零一分...
A850505 wrote:你不超速有需要開單?針對超速開單叫無差別?是我中文不好還是中文文法變了? 舉個例子,美國交通安全執法的原則是維持交通安全秩序,所以是不允許科技自動化執法的,所有超速舉發必須是經過警察實際看見並且判斷過後再執行攔截開單。也就是說即使高速公路限速是 55 英里,但是當時的車流是 65 英里,警察是不會對任何維持車流速度的車開單的,即使 "每一部車" 都超速,因為保持車流速度是最安全的。如果美國也搞科技自動化執法,不是每一部車都吃罰單,就是大家都故意放慢速度造成塞車;完全沒有達到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目的。我當年在美國考駕照唯一答錯的問題也跟這個有關:問題是: 當你開車準備切入高速公路時你需要保持多快的速度?A: 維持跟限速相同B: 比限速高 5 英里C: 比限速低 5 英里D: 車當時的車流速度相同我當時的答案是 A, 但是正確答案是 D.
管管管 wrote:其實如果真的無法避...(恕刪) 這個抓小烏龜應該滿好用的,賴都賴不掉.自由必須在不影響其他用路人的權益下才能執行,所以我贊成用ETC來抓超速,平均時速更有公平性,而不是超速被抓包還要盧測速儀器標不標準.自由過了頭就侵犯到別人了.違規行為就是過了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