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及設施
8.1 範圍及面積
8.1.1 為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之需要,甲方應就其所管理且可同
意提供之土地及設施,提供作為下列系統設備建置及營運之用:
1. 路側與車道電子收費系統設備。
2. 收費站端電子收費系統設備。
3. 維運站電子收費系統設備。
4. 收費站區內電子收費系統設備。
5. 服務區內客戶服務設備。
6. 其他經雙方確認之必要設備。
7. 人員作業空間。
8.1.2 土地及設施提供使用之範圍及面積,由雙方依附件四「高速公路電子收
費系統建置計畫書」之內容,視實際需要協商之。
8.2 土地及設施使用權
8.2.1 甲方應與乙方議定附件七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土地租賃契約」。
8.2.2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有權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土地及設施。惟土地及設施
用途之變更,應經甲方同意。
8.2.3 甲方就其所管理且可同意提供乙方建置及營運電子收費系統所必要之
設施,同意無償提供乙方使用。惟非屬建置及營運電子收費系統營運必
要之設施使用需求,則乙方應依規定與甲方協議租用事宜。
8.2.4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使用甲方提供之土地及設施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由
乙方自行負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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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ETC合約之部份內容,「無償提供乙方使用」(8.2.3),所以遠通把服務點移到國道上,國道以外的幾乎都找代辦。
所以全國實施ETC後,遠通打算撤掉國道以外的服務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