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瑕疵...VR本體沒有瑕疵,有瑕疵的是NOTE 7...
今天N7有問題了且全球回收下架,所以才會用軟體的限制不然N7支援VR。
不然今天不先從軟體限制住,到時候萬一發生事情又吃不完都得走。
而你說的啥民法,控方律師當然可以提出產品瑕疵的訴求,但首先要被法官採納後,再由被告方提出反駁然後經過無數回合的攻防。
所以你的這段反問則是毫無意義,這裡沒有法官無法幫你定奪。
且完全無法解釋 VR 是、或不是屬於N7專屬品。
但有真的了解過VR的人都知道...新VR制式小改版..不是專門給N7使用。
同時,消費者N7時完全不用考慮VR的存在,也沒有被逼迫先買VR才能買N7。
光我都能想到這點論述...更甭提三星專業的律師團隊了。
pplmok123 wrote:
你的論點與我的反駁如下:
1.不是同捆包就不能一同退費
>>請去了解民法瑕疵給付態樣,何謂給付不完完全、給付不能
2.VR不是只有N7能用
>>請去了解民法契約如何成立,何謂雙方合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