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已刷退)NEW GEAR VR不給退站不住腳!!

你的言論裁示看似大道理,但實際為跳針阿...

民法瑕疵...VR本體沒有瑕疵,有瑕疵的是NOTE 7...

今天N7有問題了且全球回收下架,所以才會用軟體的限制不然N7支援VR。

不然今天不先從軟體限制住,到時候萬一發生事情又吃不完都得走。



而你說的啥民法,控方律師當然可以提出產品瑕疵的訴求,但首先要被法官採納後,再由被告方提出反駁然後經過無數回合的攻防。

所以你的這段反問則是毫無意義,這裡沒有法官無法幫你定奪。

且完全無法解釋 VR 是、或不是屬於N7專屬品。

但有真的了解過VR的人都知道...新VR制式小改版..不是專門給N7使用。

同時,消費者N7時完全不用考慮VR的存在,也沒有被逼迫先買VR才能買N7。

光我都能想到這點論述...更甭提三星專業的律師團隊了。

pplmok123 wrote:
你的論點與我的反駁如下:
1.不是同捆包就不能一同退費
>>請去了解民法瑕疵給付態樣,何謂給付不完完全、給付不能
2.VR不是只有N7能用
>>請去了解民法契約如何成立,何謂雙方合意
網路流氓的習性-多重標準+自私邏輯遮掩現實+加油添醋無限上綱+沒有品德,眼不見為淨。

sportsw wrote:
你舉例的雙系統是不...(恕刪)


當初人家就是為了用NOTE7看VR才買那個裝置,
現在是NOTE7出問題退貨,
導致VR裝置沒有手機可以裝來使用變成閒置,
又不是每個買NOTE7的消費者有S6或S7,
也不是每個買NOTE7的消費者願意回頭購買S6或S7。

個人覺得當初購買NOTE7同時或之後加買NEW GEAR VR的消費者,
三星都應該予以退NEW GEAR VR的費用。
這句話也是我之前回復許多相關文章時的立場阿,

不過如果就實際上的例子來說,三星販售時的確沒有一定要先買VR、才給你買N7的限制行為。

N5可以玩VR、S7系列也可以玩VR,新VR 舊VR都可以。

N7本身也是支援的。

只是這次N7意想不到的掰掰,就算沒有鎖住三星N7不啟動VR,N7最後一樣是走退貨的流程。

消費者想買VR的觸發點的確會有不同,但這樣的觸發點不能用在實體店面退貨的理由上。



doggykoon wrote:
個人覺得當初購買NOTE7同時或之後加買NEW GEAR VR的消費者,
三星都應該予以退NEW GEAR VR的費用。
網路流氓的習性-多重標準+自私邏輯遮掩現實+加油添醋無限上綱+沒有品德,眼不見為淨。
有關你的這個論述,我很好奇是從何而來?

小弟不才剛剛問了律師朋友有關一般門市沒有簽訂契約、單純商品買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行為。

雖然屬於民法的一環,但要上法院時是優先使用消保法。


pplmok123 wrote:
講一堆....請問你的法律依據?
我的法條依據已經清清楚楚表達
把N7與VR在某種程度上視為一體,也是依照法律推論而來
請你不要自己為是的解釋一大堆
看似有理,反而毫無意義、跳針
網路流氓的習性-多重標準+自私邏輯遮掩現實+加油添醋無限上綱+沒有品德,眼不見為淨。
不要一開始說的好像很深奧,接著被反駁之後就說"簡單兩句跟你說"

我不是律師,我不用跟你打官司,不會跟你咬文嚼字說了一堆十個人可能只有一個人懂得資訊。

很簡單的直接問律師朋友就知道是採用消保法優先。

你說瑕疵N7所以VR是從物

辯方律師可以主張VR是N5/S7/S7E的從物阿...

請再提出新舉證,像是...買N7之前是否有強制先把VR才有資格買N7 謝謝

THE END

對了,引述你前面自己發文的內容【真的很不想再穩路上討論法律】<--你說的,

結果想要辯論時又搬出法律來...還引用錯法條

不跟你討論了,反正你有你的說詞,我有我的看法...

又不是我要想盡辦法去退貨VR...

pplmok123 wrote:
簡單兩句:
有瑕疵的是N7
VR是從物
網路流氓的習性-多重標準+自私邏輯遮掩現實+加油添醋無限上綱+沒有品德,眼不見為淨。
sportsw wrote:
你舉例的雙系統是不正...(恕刪)


不管是同時買還是先買NOTE7再買VR都因該招回

本身VR產品沒有問題沒錯

但是卻因為另一個產品瑕疵且是核心主件導致我無法使用(為同一公司產品)

你卻用還有另外版本的核心主件可以使用為由拒絕回收該產品

你要我換一台我看不上眼的才可以繼續使用? 憑什麼?

我不繼續使用你們家產品我就要自己吞下這個損失?

招回是因為廠商的問題招回 還是我的問題?

消保法不站在消費者立場處理難道要站在廠商立場處理?

重點就是你沒有產品發生重大瑕疵 就沒有需要全面招回

沒有全面招回就沒有後續這些問題

我就是因為買了NOTE7 所以買了VR 不管是一起買還是後來才買

這都不能改變我的GEAR VR 4 是因為NOTE7才買

也只有GEAR VR 4曾經能給NOTE7使用且發售日期在NOTE7之後

我買了NOTE7 之後買了VR

你會說我VR是買給NOTE5 S7 S7E用的? 神邏輯?

你買了一台3D電視 也花了錢買了該廠牌3D眼鏡

結果3D電視會爆炸要全面招回 廠商跟你說我只退你3D電視的錢

因為3D眼鏡沒問題

你可以去旁邊挑一台別的舊機種 但是沒你要的其他功能 但至少3D能用

而且廠商還說了一句 誰知道你3D眼鏡是買給哪一型用 所以不給退

我買了新電視當然是給新電視用 不是這樣關聯那要怎樣關聯

因為我神預測新機型會爆炸所以我先買好給舊機型用?

你說了我看過以來最好笑的話

"你說瑕疵N7所以VR是從物

辯方律師可以主張VR是N5/S7/S7E的從物阿..."

沒錯VR是以上產品的從物

但我是因為買了NOTE7所以才買了VR

就此關係對於我來說VR是我的NOTE7的從物

因為我不是買NOTE5 S7 S7E阿

你關係的關聯必須從我購買的因為起點阿

而不是NOTE5 S7 S7E 因為我沒有嘛

所以關聯不起來

難道我只有NOTE7 會說我的VR是買給我的NOTE5用的?
sportsw wrote:
你舉例的雙系統是不...(恕刪)


套一句別的網友的話~~別亂改編別人的劇情好嗎... 別人已經設定好劇情了XXXD



sportsw wrote:
有關你的這個論述,我...(恕刪)


特別法比民法優先! 沒有錯喔!! 法律上會優先以消保法為準。不過消保法沒有解釋的事項會以民法或其他法規解釋之~

小弟不才! 可以詢問問看看您學法律的朋友,消保法有關此事件是用條文是?

只是我記得如果消保法解釋上有爭議時 根據 消保法 第 十一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其實這都是看法院法官的定奪! 我想今天有人提告,消基會也準備團體訴訟,這代表有其受害人或消基會有其法源依據,而三星也可以找其相關的法源依據為自己站住腳!

不過話說! 三星真不會算! 如果今天在第一時間處裡的好那些受害者很有可能還會是三星的顧客,到時候還有可能賺更多,當然今天鬧到這樣,三星損失不少客戶。 我要說的是 年營業額3000億美金,佔韓國近1/4GDP的大企業,為這幾十億美金的東西來跟消費者計較,並且不斷有人批評消費者貪心、消費者想賺差價、消費者計較車馬費等的言論,怎麼想真不像有負責任且用心對待每位消費者的大企業作風~

sportsw wrote:
這句話也是我之前回...(恕刪)


如果不能作為退貨的理由,
那消費者要提出申訴那就是他們的權力,
失去更多的三星使用者就是三星要承擔的後果,
失去一個使用者就有可能帶走一堆使用者,
那種損失可是比退一個NEW GEAR VR還要大很多的。

doggykoon wrote:
當初人家就是為了用NOTE7...(恕刪)

所你買一台只能用DDR4的筆電, 你又另外多買一條DDR4要給這台筆電, 可是家裡其他電腦都只能用DDR3
結果新買的這台筆電有問題被全數招回, 你另外買的DDR4能因為你家裡沒有其他DDR4的裝置就合理叫筆電廠吞下去!?
啥邏輯?

sportsw wrote:
你舉例的雙系統是不...(恕刪)


如你這樣說


新MAC推出一個月 因為"蘋果自己出漏"讓iOS被駭的餘地 只能叫大家用WP

跟大家說以後我們這台新mac只能用wp 因為硬體上還是可以灌wp所以不用退費

電腦本來就可以用另一種系統啊~

你覺得這種荒堂的事 大家會不在乎?



有人在意有人不在意???

你真的覺得會這樣嗎?不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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