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eroE wrote:
所你買一台只能用DDR4...(恕刪)
完全不一樣的情況
沒有哪個記憶體會限制說我只能用自家的產品
而且自家產品還出包


pplmok123 wrote:
你真有有律師朋友,就...(恕刪)
doggykoon wrote:
如果不能作為退貨的理由,
那消費者要提出申訴那就是他們的權力,
失去更多的三星使用者就是三星要承擔的後果,
失去一個使用者就有可能帶走一堆使用者,
那種損失可是比退一個NEW GEAR VR還要大很多的。
k668438 wrote:
套一句別的網友的話~~別亂改編別人的劇情好嗎... 別人已經設定好劇情了XXXD
特別法比民法優先! 沒有錯喔!! 法律上會優先以消保法為準。不過消保法沒有解釋的事項會以民法或其他法規解釋之~
小弟不才! 可以詢問問看看您學法律的朋友,消保法有關此事件是用條文是?
只是我記得如果消保法解釋上有爭議時 根據 消保法 第 十一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其實這都是看法院法官的定奪! 我想今天有人提告,消基會也準備團體訴訟,這代表有其受害人或消基會有其法源依據,而三星也可以找其相關的法源依據為自己站住腳!
基於兩物彼此在效用上之關係,物可分為主物與從物。我國民法就主物之定義並無明文規定,但可由從物之定義推得。有關從物,民法第六八條第一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依此要件,其具有從物和主物關係的,例如車庫之於房屋,燈罩之於檯燈,眼鏡盒之於眼鏡,滑鼠之於電腦。區別主物與從物的實益,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因為某物既常助他物之效用,以之分屬二人,勢必減少其效用,對社會經濟產生不利。故民法第六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如果你真的了解法律
就應當相當清楚,支持三星應該退費的法律論點
其請求權在於給付不完全的交易上
消費者不論同時購買或先後購買(只要時間相差不多)
都將N7與VR視為一體,一個主物與從物的概念
我沒有說主物從物理論一定是對的,畢竟我不是法官
但法律是死的,世代卻是不斷向前的
要怎麼在法律規範內解釋對消費者有利,大家能夠一起努力
我根本沒買要申訴什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