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
我先介紹我住的國宅產權:
我目前住在南部的某國宅內
地上14層,每層4戶,共有兩棟
地下2層,戶戶均有一個平面停車位,無任何機械式車位
但是地下室各住戶是沒有產權的,因為是防空避難所
因為目前無任何災難,所以管委會將地下室編列成停車場
供各住戶停車,每月每戶酌收幾百元清潔費用
這兩天招開社區委員會議,其中一點就是電能車安裝充電設備,
所有委員一致反對增設充電設備於地下室,原因如下:
1.沒有產權不能亂增設任何設備,管理者是管委會
2.台電給我們的電源線徑就是250平方,若多戶使用充電系統會有用電安全疑慮,台電不可能為我們重拉新線
3.也有委員說到若戶戶使用,必定影響契約用電
因為我不知道台灣在20XX年是否會修法全面電車化,如果真的實施我們必定也是要面臨相同問題
對於以上三點,可以請前輩們給予我一點專業知識嗎?
因為要給區分所有權人知道為什麼不可以,理由是麼?
感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