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輕易放棄身為管委的權利(以及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Dasala wrote:
好多人都好狀況外⋯
管委會哪能決定充電線走公共區域是不是允許的
這種事一定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好嗎?(恕刪)
Dasala wrote:
拉一條線經過管道間,(恕刪)
內政部營建署常見問題之公寓大廈管理 Q & A 彙編
https://www.cpami.gov.tw/%E5%B8%B8%E8%A6%8B%E5%95%8F%E7%AD%94/208-%E5%BB%BA%E7%AF%89%E7%AE%A1%E7%90%86/4-%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q-a%E5%BD%99%E7%B7%A8.html
Q68
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兩者費用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實務上如何區分兩者之差別?
答:依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函,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規約範本第十條第十一條係以"公共基金支付"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而管理維護費用則"以管理費支付"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