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充電樁與管委會溝通的慘痛經驗

https://cjay.cc
MikeTrout wrote:
2. 永久禁止社區安裝充電樁,且不可修改此條文(恕刪)


這一條應該沒啥用!

只要很多人想要裝, 在所有權人大會提議通過的話, 馬上就被翻掉了

所以今年第2條通過, 不代表明年第2條能繼續保有....
穆斯卡 wrote:
其實沒這麼簡單假如要(恕刪)

+1
有講到重點了。
JasonStock wrote:
這一條應該沒啥用!
只要很多人想要裝, 在所有權人大會提議通過的話, 馬上就被翻掉了
所以今年第2條通過, 不代表明年第2條能繼續保有....



你說到重點了
第二條根本就是自打臉用的
好多人都好狀況外⋯

管委會哪能決定充電線走公共區域是不是允許的

這種事一定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好嗎?

不論管委會是贊同還是不贊同都要經過大家表決好嗎?管委會私自同意是會被告侵佔的

樓主要做的事就是:
要馬選一棟社區規約已經可以裝充電樁的

不然就努力在自己社區推廣裝充電樁的好處

別無他法好嗎!


舉個例子,我的社區的管委會全都贊同可以裝充電樁(我也是委員之一),但我們還是要等今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才能正式開放大家樁,我們管委會能做的就是提案而已

不然大家買房子時,那些公設錢是繳假的喔
法規白紙黑字寫著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
不要輕易放棄身為管委的權利(以及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Dasala wrote:
好多人都好狀況外⋯
管委會哪能決定充電線走公共區域是不是允許的
這種事一定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好嗎?(恕刪)
yzlai wrote:
法規白紙黑字寫著管理...(恕刪)


只看一條,就直接蠻幹,只是增加住戶的不信任⋯
不過我相信一定有不少管委會像您這樣蠻幹的,不然網路上不會有這麼多住戶告管委會的案例

你看看以下這條: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這條是指社區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你的電線經過共用區域就變成共用的相關設施嗎?
你想拉一條電線到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算是重大修繕或改良?

所以說,不要輕易放棄身為管委的權利(以及義務)

Dasala wrote:
只看一條,就直接蠻幹,只是增加住戶的不信任⋯你看看以下這條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yzlai wrote:
這條是指社區 共用部...(恕刪)


拉一條線經過管道間,走過別人車位的天花板,怎麼不算改良,也許你只想到自己
你有想過此案一通過,整層樓要走過管道間跟公用空間的線有多少條嗎?
假設一層樓20台電動車,地下三層就有60條要走管道間,你線都不用整的嗎?
更不用說之後大量電動車走線的問題,天花板都變蜘蛛網
晚上時這60台電動車同時吃電,整棟大樓的用電功率都不用考慮嗎?

之前我以為你只是不懂,現在我覺得這比較像自私

還義務勒,拜託一下,你當過管委會嗎?還是只是翻法條避重就輕,挑自己方便的說啊
Dasala wrote:
拉一條線經過管道間,(恕刪)


內政部營建署常見問題之公寓大廈管理 Q & A 彙編

https://www.cpami.gov.tw/%E5%B8%B8%E8%A6%8B%E5%95%8F%E7%AD%94/208-%E5%BB%BA%E7%AF%89%E7%AE%A1%E7%90%86/4-%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q-a%E5%BD%99%E7%B7%A8.html

Q68
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兩者費用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實務上如何區分兩者之差別?

答:依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函,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規約範本第十條第十一條係以"公共基金支付"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而管理維護費用則"以管理費支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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