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ING150 wrote:
1.要是房東是對方的人.就自己找過.
2.開店做生意的.開店這期間.培養出的老客人跟知名度是不容易的.
換地方開.又要花時間去培養老客戶跟知名度.
開店就是要常久的.才會有穩定的客源.
PS:
要是房東不是對方的人.15萬當作換穩定的客人.
要打契約說.以後互不相關...(恕刪)
我的看法也比較傾向於這樣
做大生意的人(好吧!!這雖然不大)
別斤斤計較
算殘值當然沒幾元
但是得罪一個人
又增加變數
假設多損失了十萬
換來了日後的穩定獲利
那又何妨
合夥生意本來就會很難做
像她無心經營
生意當然會被你方拉走
甚至一個門庭若市一個門可羅雀
她當然經營不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