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哥他跟人合作做生意.一開始說好是盈餘2.8分帳.我表哥分8.資本全由對方出.
補貨也從對方那裡補.店面大小事務由我表哥處理.店裡有請一個小姐他本人不支薪.
過了3年.這期間店裡幾乎都沒有賺錢.

而我表哥因為另外有兼差.所以不領這邊的薪水他也無所謂.結果現在對方說這段期間賠了約100萬.
要我表哥拿錢出來.可是當初對方有說過賠錢他自己要負責.現在卻說沒講過這樣的話.
2方也都沒有立任何的契約.都是口頭約定.
對方現在是說.這3年進貨都有我表哥的簽名.所以等於我表哥拿了他那麼多貨.在法院上他站的住腳.
金額約1500萬.(就是對方把總進貨的金額-匯回對方公司的金額.價差是100萬).
但是這100萬的差額應該就是3年營運成本虧掉的.
我想請問站上大大們.這樣對方可以告我表哥什麼罪? 有可能坐牢嗎?
我看我表哥是不緊張.不過我舅媽可是每天座立難安阿?

先感謝大大們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