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四人一起創業,也有設立公司,
我們的股份分為30/30/30/10,(當事人是佔30%的)
因為當事人中風了...他的家人必須負擔不小的看護及醫藥費,
所以想將他當初投資的錢抽回去,
我跟其他夥伴要將他的股份吃下來都沒問題。
因為我們是從事技術性工作,
草創期添購非常多的生財器具,金額也不小(大約將近80萬),
這段期間以來,也有盈利,只是我們大家都沒分,想說繼續當公司的周轉金,
只是我們目前的疑問是:
假設他當初投資50萬,那他就是拿50回去嗎?(生財器具那些怎麼算?)
那如果我們要分紅給他,我應該要怎麼去計算呢?(不好意思,會計概念不好,煩請大大解釋的清楚一點^^")
再麻煩大家解惑了,謝謝大家。